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傷殘鑒定需要下列手續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一、工傷鑒定手續: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并一次性提交相關資料。二、司法鑒定手續:1、受理方查驗司法鑒定委托書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審查委托方的主體資格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2、聽取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鑒定材料;4、依法進行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個人做傷殘鑒定在哪個鑒定醫院一、首先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鑒定機構的選擇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因現在法醫學鑒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鑒定資質問題導致鑒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二、鑒定機構選擇后就是委托鑒定的問題,因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如果委托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托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托。
我是名退伍軍人,服役期間訓練時受過傷,左腳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齒掉了十顆,現在腳有毛病,能申請評殘嗎退伍軍人,服役期間訓練時受過傷,左腳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齒掉了十顆,現在腳有毛病,能否申請評定殘疾軍人的,必須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50號 2007年8月1日)規定的!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所以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條,擺在這位戰友面前的申請新評定的障礙是:
1、受傷之日距離現在的日期是否超過《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的、新評定殘疾軍人的三年期限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
2、依據部隊慣例“左腳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齒掉了十顆”這樣的傷情一定是住院診治、康復后,才能回到原基層連隊的。那么現在在戶籍地民政部門保存的從軍檔案,是否有此記載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如果看不到的,是否又能找到原住院的部隊系統醫院(從80年代開始,部隊醫院就一直處于精簡整編的第一線),并將原診治、出院小結予以復印,并蓋上醫院的公章。
3、如果看不到的從軍檔案是否有此“訓練受傷”經過記載的,那么是否能夠找到原部隊團(旅)以上政治部門開具的“訓練受傷”事故的書面證明(部隊從76年開始整編、縮編、分流的,相當難找的同時;對于現在在職的政治部門軍官不一定了解你受傷的情況的)。
如果上述三項能夠達成的,那么就可以去戶籍地縣市區級民政局優撫科申請新評定殘疾軍人,到民政部門指定醫院(絕大部分就是本省市的榮譽軍人醫院),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評定殘疾等級。但是具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我們殘疾軍人網站的信息,對于老退役軍人達成上述三項幾乎是渺茫的。
不管怎么樣:爭取一次也是有機會的,不爭取就不會有機會;但愿這位戰友能夠心想事成!
回答者為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
可以申請殘疾證嗎你好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這個是殘疾證的評定標準,你可以針對你母親的情況核對下面的標準。如果符合的話,可以到當地的殘聯去申請辦理殘疾證。進行體檢就可以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了。
一、視力殘疾標準
(一)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 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 無光感-<0.02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定殘嗎 ;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注](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3)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1、聽力殘疾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聽力殘疾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聽力殘疾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1、言語殘疾一級: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2、言語殘疾二級: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3、言語殘疾三級: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4、言語殘疾四級: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四、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雙小腿缺失;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4、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單小腿缺失;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強(僵)直;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單側拇指全缺失;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有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 發展商 智商 適應性行為 WHO-DASⅡ分值分值
0-6歲 7歲以上 (AB) 18歲以上
一級 ≤25 <20 極重度 ≥116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六、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WHO-DAS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WHO-DAS值在≥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簡單照顧者的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WHO-DAS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WHO-DAS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標準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