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1、工傷傷殘鑒定是不能自己選擇專家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是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最重的為一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鑒定主要是哪個部門鑒定的?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
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鑒定標準:
做傷殘鑒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具體操作: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被人打做的傷情鑒定,警察認可的是法醫鑒定還是司法鑒定?被人打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傷情鑒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警察認可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是司法鑒定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不過司法鑒定也是法醫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傷殘鑒定結果是法醫說了算嗎?有沒有具體標準傷殘鑒定結果是根據不能事故性質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有不同鑒定標準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
1.《人體輕微傷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我國法律中有關傷情鑒定的規定,是依照什么制定的?日常生活中,當身體受到不法侵害時,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我們做不做傷情鑒定,為什么要做傷情鑒定,什么時間(時機)做,做傷情鑒定要注意什么等等法律法規知識。今天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我們就說說“傷情鑒定”。
一、什么是“傷情鑒定”及法律依據。
一是什么是傷情鑒定。簡單地講就是損傷程度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判定。一般由具有法醫專業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通過科學手段對受害人的損傷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其鑒定結果是判定違法犯罪分子是罪與非罪,是治安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的主要標志之一。其鑒定結果根據損傷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和重傷(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二是傷情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制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特別提醒:《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頒布實施的同時,廢止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二、傷情鑒定的時機。
傷情鑒定一般是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在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后被侵害人自己要求或受傷程度有爭議時公安機關所應當同意進行的鑒定。該鑒定不能自己私自去做,需要有辦案單位同意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請法醫或者指定的機構鑒定,且受傷后經辦案單位同意立馬就可以去做。目的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經鑒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察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具體地講: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報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0、9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做傷情鑒定是為了區分罪與與非罪的標志之一。但不是什么案件都要做傷情鑒定,比如,是一般的打架斗毆,就不需要做傷情鑒定。但輕傷以上的以觀察、檢測損傷后果為鑒定依據,包括影響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醫療終結后進行鑒定(3-6個月);重傷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凡不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鑒定須在1-3個月之內進行;凡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須在傷后3-6個月內進行鑒定,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的損傷,要盡量在1年之內完成鑒定。
傷殘鑒定與法醫鑒定有區別嗎法醫鑒定是一個大的概念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法醫鑒定包含的范圍很廣,比如涉及死亡的法醫病理鑒定,活體損傷或傷殘的法醫臨床鑒定,親子鑒定屬于法醫物證鑒定,等等。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你所說的傷殘鑒定屬于法醫臨床鑒定。殘疾證和法醫傷殘鑒定的效力也是不一樣的。一般傷殘鑒定是為傷殘鑒定指定是否是本愿法醫 了民事賠償提供依據和參考,而殘疾證則更多涉及一些民政和社會福利事宜。法醫鑒定鑒定為傷殘不一定能夠辦殘疾證,辦殘疾證一般要咨詢當地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