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聾啞人維權的艱辛之路!
案情簡介
李某、王某、劉某三人經人介紹與楊某認識,楊某承諾介紹三人去澳大利亞務工。三人每人支付楊某2萬元作為該事宜啟動資金。隨即因疫情等原因,該事宜擱淺。三人多次聯系楊某,均未果,于是三人決定一同維權。
案件難點
李某、王某、劉某三人通過北京大律“云律所”地方門店,找到了專業做債權債務方面的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希望天用律所能幫助他們維護各自的權益。
天用律師接案后,成立了專案組,立刻展開了調查。本案最大的難點在于原被告均是聾啞人,且原告僅有一人識字。全部的溝通都是通過微信或者第三人轉述進行,在解釋一些問題、核實案情的各個環節上,存在極大的困難。案件主要的亮點及難點在于與當事人的溝通以及后續的調解工作上。
由于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怎樣組織調解,統一溝通思路是本案能夠成功調解的關鍵。天用跟案律師在前期,一直在向法官傳遞調解的意向,并表示雙方當事人各個因素的特殊性,原告三人均在山東,被告在西安,時間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都會很高。出庭律師也一直致力于雙方的調解,最終在天用律師的堅持和努力下,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成功。
律師小結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已被廣泛應用于司法實踐,也是解決雙方糾紛的最便捷方式,本案中律師嚴格掌握兩個原則:一是案件事實清楚、分清是非,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并進行調解;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并通過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解決糾紛。
【辦案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特制定《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
《意見》第10條 積極探索和加強庭前調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開庭審理之前,當事人同意調解的,要及時進行調解。要進一步加強庭前調解組織建設,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專門的庭前調解組織。要進一步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試行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開展庭前調解工作,提高調解工作效率,減輕審判人員的工作負擔。
《意見》第15條 切實貫徹當事人自愿調解原則。要積極引導并為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提供條件、機會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要尊重當事人選擇調解或者裁判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尊重當事人決定調解開始時機、調解方式方法和調解協議內容的權利。要在各個訴訟環節,針對當事人的文化知識、訴訟能力的不同特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釋法解疑,充分說明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在充分認識自身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平等自愿地解決糾紛。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是認真總結人民司法實踐經驗,深刻分析現階段形勢任務得出的科學結論,是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繼承和發揚,是人民司法理論和審判制度的發展創新,對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