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由駕駛員承擔責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駕駛員無法承擔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車主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連帶責任是各負多少責任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是否有過錯,無過錯是無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是由事故雙方來劃分,具體如下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擴展資料:
如果發生逃逸行為的,將承擔全部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司機和車主是不是連帶責任?責任怎么分?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是否有過錯,無過錯是無責任的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由事故雙方來劃分,具體如下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中司機和車主的責任分別是什么??如果司機與車主是雇傭關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的,可以向司機追償。如果車主只是將車出借給司機并無過錯,車主對司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1、自己責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交通事故中車主與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承擔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必然要通過協 商 、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進行索賠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應當找到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民事賠償主體的確定問題。
交通事故中車主與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承擔問題
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并不一致。比如,受雇傭的司機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當事人,但民事賠償主體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車主因駕駛員執行其職務行為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
1、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3、雇主轉承替代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用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此條規定完全可以類推適用于駕駛員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的場合。受雇司機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員之服務而受有利益,自應負擔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下稱雇用者)代負責任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是否存在雇用關系。如何認定雇用關系的存在,應以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客觀上有實質的選任、監督關系為限,不應局限于是否存在書面合同和受有報酬,凡事實上為他人駕車提供勞務者,不問有無合同、報酬,均為受雇人。即使所謂“臨時工”、“一時的幫手”等,只要這些人與正規的從業人員一樣,客觀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揮、監督,即應當承認他們與雇用者之間有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雇員)在從事雇傭關系事務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法理上通常稱為"絕對責任。是否是在執行職務范圍內:
1.職務的時間或地點。如果駕車肇事行為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是在授權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并且有為雇用人服務的目的,可認為是職務行為。
2.職務上給予機會的行為。如果駕駛人利用職務給的機會而實施侵權行為,該行為確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則應認定為屬于職務范圍。
3.故意行為。駕駛人執行職務故意加損害與他人,如果其行為與職務有內在關聯,即使其目的是為了達到私利,也應認定為職務范圍。
4.繞道行為。駕駛人分明從事公事,借機處理自己私事,導致交通事故損害發生,雇用人應否負責?受雇傭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駕車造成事故的,因此類型行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權,應當視為"擅自駕駛場合"造成事故,雇主不應承擔責任。應考察駕駛人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聯及是否純為個人利益兩方面因素。例,甲駕車送貨,繞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將人撞傷。因探望父母是私事,與職務無關,雇用人自不負責。
5、受雇人在從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務活動中,受雇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本身遭受事故損害的責任主體認定比較復雜:
(1)受雇人在從事雇主安排事務中,由于受雇人本身無過錯而遭受損失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侵害方承擔,如果對方侵害人無力賠償或不能全部賠償的,應由雇主承擔代負責任。(
2)受雇駕駛員駕駛車輛有過錯的,除對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外,可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
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雇員自身無資質而指令安排雇員從事機動車駕駛活動因而引發的巨頭事故,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
@2019
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連帶責任是各負多少責任?交通事故中一般看車主與司機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的關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雇傭關系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那就是車主賠償駕駛員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借用關系,那就司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