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事故車輛鑒定車損3000塊錢。對于車輛交通事故鑒定費用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其各地價格鑒證機構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時,可按評估價值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的相應比例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評估鑒定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5%; (二)評估鑒定價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評估鑒定價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評估鑒定價值60000元以上的:2%。按評估鑒定價值分檔累進辦法計收費用。每輛車損價格鑒定收費起點為5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車損評估鑒定收費標準(一)價格鑒證費收費標準按差額累進計費方法計算:1、標的物鑒證總值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萬元部分按2%收取;2、標的物鑒證總值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1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取;3、標的物鑒證總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部分按第2款的規定收取,超過20萬元部分按0.5%收取。(二)對標的物鑒證總值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標準收取:1、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標準收取;2、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標準收取;3、標的物鑒證總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計算據實收取。
車輛鑒定費一般是多少【法律分析】:車損評估鑒定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一、標的物超過一萬的收費標準:1、標的物鑒證總值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萬元部分按2%收取; 2、標的物鑒證總值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1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取; 3、標的物鑒證總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部分按第2款的規定收取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超過20萬元部分按0.5%收取。二、標的物鑒證總值不超過1萬元的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按下列標準收取: 1、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標準收取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2、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標準收取;3、標的物鑒證總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計算據實收取。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的流程為:1、辦案交警填寫委托書;2、辦案交警或當事人將委托書送區縣物價部門評估定損;3、評估人員通知當事人定損評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4、事故各方有關人員到定損車輛存放地參加損失評估鑒定;5、物價部門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6、物價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鑒定結論書交納鑒定費;7、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申請;8、市物價部門重新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辦案交警審核確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后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3、有關扣車時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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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評估費用收費標準法律分析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車損評估鑒定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標的物超過一萬的收費標準:
1、標的物鑒證總值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萬元部分按2%收取;
2、標的物鑒證總值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1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取;
3、標的物鑒證總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部分按第2款的規定收取,超過20萬元部分按0.5%收取。
二、標的物鑒證總值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標準收取;
2、標的物鑒證總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標準收取;
3、標的物鑒證總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計算據實收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車損二次鑒定費多少 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