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1、一級傷殘鑒定標準一級傷殘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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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級傷殘鑒定標準七級傷殘的標準為:智力輕度障礙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輕度的非肢體癱運動障礙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舌頭整體缺失1/2以上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面部輕度毀容的;雙目的低視力1級;鼻子外部缺損2/3以上或者嚴重畸形的;雙耳受損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一只耳朵的聽力受損大于等于71分貝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另一只耳朵聽力受損大于等于56分貝的;小腸被切除1/2以上的;一側的腎臟被切除;兩只手掌缺失達30%以上;膀胱被大部分切除;胰腺切除1/3以上的;雙手十指缺失1/2以上或者功能喪失60%以上;肝功能輕度受損;中度尿崩癥狀;女性子宮整體被切除或則次全切除;下肢骨折,遺有8厘米以上的短縮畸形等其他符合七級傷殘標準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0級傷殘鑒定標準1、一級傷殘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七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條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一條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基本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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