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一、 無證駕駛 交強險賠償 代理 詞怎么寫?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代理詞范文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 敬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的審判員: 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我接受申請人李敏的委托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 訴訟 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 證據 、查找法律根據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依法由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即投保 交強險 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道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就 醉酒駕車 等情形的免賠范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另外,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指的“財產損失”與上述“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所提及的“財產損失”系同一概念,僅指與人身傷亡相對應的財物損毀,不包括 “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 殘疾賠償金 ”等其他人身傷亡所致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的法定義務。 (三)《道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 法規 ,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無證駕駛與 醉酒駕駛 不予賠償)與《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沖突,應以《條例》為處理依據。 二、原告李敏從1999年起就在成都打工,其生活、居住均在城鎮,應依據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殘疾賠償金。 從原告所舉證據《暫住證》、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 居住證明 ,以及原告向相關部門的 工傷認定 ,完全可以認定原告生活居住和主要生活來源均來源城鎮,應依法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相應的殘疾賠償金。 三、被告周德富的 侵權行為 ,不僅給原告造成了物質損失,還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固要求承擔原告 精神損失費 1萬元。 四、 工傷 與人身侵權可以相互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 人身損害 ,按《 工傷保險條例 》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 工傷保險 關系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 社會保險 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 工傷待遇 ”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更何況被告現也是下落不明,賠償更是無法談起。 以上代理意見,請審判員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無證駕駛對別人造成了損傷后進入了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是可以請 律師 為自己提出訴求的,而律師的代理詞當中也應該對案件的事實進行梳理后提出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最后法院會結合代理詞以及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做出合理的證據。
交通事故代理詞怎么寫解答交通事故代理詞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1、當事人與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的身份信息;2、案件的基本情況;3、代理意見;4、法律依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應當提交委托代理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提出回避申請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交通事故被告無過錯代理詞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
大慶市司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代理詞 ,并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通過對本案的了解及今天的庭審調查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責任法定是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基本法律理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律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基本法律原則。也就是說,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么責任都要有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擔責,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法律責任理論的一個基本常識。本案肇事駕駛人是馬某,根據大慶市交警支隊2004014號責任認定書已認定馬某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該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就應該由馬某本人自負其責。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沒有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規定,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責任應該說是于法無據,訴非其人。且馬某已于2002年與本案被告離婚,因此本案被告已與馬某無任何關系,因此本案被告無任何責任可言。
二、無過錯車主不承擔責任是我國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一個重要內容
1992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即承擔責任的駕駛員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墊付,然后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再向駕駛員進行追償。但在該《辦法》實施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斷地對無過錯車主承擔墊付責任這一條款進行修正,逐漸免除無過錯車主的責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號函規定了被盜車輛肇事后車主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8號規定了分期付款購買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號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又規定了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肇事原車主不承擔責任。實際上,在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機動車肇事一律要求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駕駛資格,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并無過錯,駕駛人本應自己承擔責任。就象一個人借用了一臺自行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失,不應由自行車所有人承擔責任,一個人借刀準備割草,但因與他人發生口角傷害了他人,直接責任人應該自負其責,而不應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擔責任。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徹底取消了車主墊付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都沒有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規定。無過錯車主不承擔責任是司法實踐中的一種普遍認識,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取消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實施并廢止《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對于原《辦法》中關于車主墊付責任沒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作出新的規定,這決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本次立法意在免除無過錯車主的墊付責任。
三、被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主要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原則。馬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有駕駛資格,被告將車輛出借給馬某并無不當,沒有過錯。因此不能對被告適用過錯原則。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又沒有車主墊付責任的規定,因此也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被告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并且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直接責任人也給被告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再讓被告承擔責任,顯然有違公平。因此原告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與法無據,被告在起交通事故中無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委托代理人: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