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當在工作時間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了工傷時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可以評殘疾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費,殘疾人等級鑒定標準主要涉及的是工傷賠償的問題,不同的殘疾程度所評估的殘疾類型就不同,因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局限性稱之為殘疾,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為殘疾人。規定,殘疾等級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勞動能力障礙的標準,第二方面是生活能力自理方面的的標準。勞動能力障礙的標準主要分為十個等級,一級是最重的等級,十級是最輕的等級。生活能力自理方面分為三個不同的等級。分別是完全不能自理,和大部分能夠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殘疾人是有很多方式劃分的,殘疾人士只是對很多疾病的通稱,殘疾人主要是分為7種,分別是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最后的多重殘疾,而每一種殘疾都是有規定的條件的,只有達到了這些條件的病情才會被稱為殘疾
拓展資料:具體來說,勞動功能障礙可分為10個殘疾等級,最重的是1級,最輕的是10級。生活中的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數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吨袊鴼埣踩耸褂迷u定標準》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2021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即以社會功能障礙的程度劃分殘疾等級。勞動功能障礙可分為10個殘疾等級,最重的是1級,最輕的是10級。生活中的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數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認為可能造成殘疾的,應當盡快進行傷殘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三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準: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劃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財政全額撥付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支持殘疾人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共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人大、政協在選舉、推薦代表、委員時應當有殘疾人的候選人。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人代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引導、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七條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為殘疾人提供志愿服務。第八條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殘疾評定工作。對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但不得向殘疾人收取證件工本費。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福利待遇和優惠政策。第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預防、早期干預和殘疾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把兒童殘疾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治納入市(州)、縣(市、區、特區)和鄉鎮(街道、社區)三級保健網。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制定殘疾人年度康復工作計劃,實施殘疾人重點康復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新生兒提供可開展的新生兒疾病篩查,為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等搶救性康復服務。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將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納入各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開展康復醫療、康復訓練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所、用地、人才培養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
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評估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履行下列職責殘疾評定工作制度 :
(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溝通殘疾人與政府之間的聯系,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三)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
(四)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群眾組織,推進殘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鄉社區和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組織,為殘疾人活動提供條件。第五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范。第六條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評定實行免費制度。第七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
省、市、縣(市、區)彩票公益金的本級使用部分,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應當有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候選人。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第九條 省、市、縣(市、區)應當積極培養、選拔殘疾人干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干部。第十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
新生兒疾病基本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第十一條 開展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康復醫療、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應當吸收殘疾人組織參加。第二章 康復第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公益性康復機構。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康復服務網絡。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免費為孤殘和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提供搶救性康復治療;對貧困殘疾人購置基本輔助器具、接受康復醫療給予補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權利。全面普及殘疾人九年義務教育,加快發展殘疾人學前康復教育和高中階段特殊教育,保障適齡殘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為主、聾教育以市為主、培智教育以縣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特殊教育體系,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數量采取獨立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點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養等形式,保障本地區適齡殘疾人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