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
1、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對于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賠償這個問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解答如下: 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你好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想回答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這個問題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 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 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 安全保障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 知悉真情權 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2張) (3) 自主選擇權 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 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求教獲知權 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依法結社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哪些權利?你好,解答如下:
消費者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你所說的情形,主要可以行使安全權、求償權和監督權。謝謝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否則,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在交易中若隱瞞真實情況,作虛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時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賠償 ;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自愿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知識,以便作出購買或接受服務的決定。一些營業員對不購買或不中意所選擇商品的顧客進行冷嘲熱諷、態度蠻橫,是不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的表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4、公平交易利: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 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損害則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因此,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而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獲得知識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6、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是獲得他權利的重要保障。所謂消費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①有關消費態度的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科學地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②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根據有關知識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接受到使自己滿意的服務;③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在紛繁的市場信息面前,指導自己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與經營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比較充分.合理的保障。
7、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有明確規定。因此,尊重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予以刑事制裁。另外,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8、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或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當發生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消費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重要防范措施,以便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得到制止,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對于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如有違法失職行為,消費者有權檢舉和控告,并且有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缺點提出批評,對改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