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是退一賠一的。“定金法則”規定是“雙倍返還”已付定金。含義是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除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了對方還你曾經給他的錢,還要外加他違約該賠付的等量的定金。可以理解為“退一賠一”。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據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我國定金罰則,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但要看定金是否超出超出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還要視具體情況而言。如果超出了則超出部分無效,不能雙倍賠償。如果沒超出百分之二十,則對方返還雙倍。“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算是一種合同中的損害賠償。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金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規定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當事人 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如果 合同當事人 在合同中 沒有約定違約金 的,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可以作為請求 賠償違約金 的標準。 合同違約雙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可以參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約定的債務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現行法律僅僅針對定金條款設立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了明確的雙倍賠償標準,在這里需要特別強調,定金是寶蓋頭的定,而不是言字旁的訂,只有“定金”才能雙倍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雙倍返還定金是否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合同約定房屋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的成交價格為50萬元,在簽訂合同當時,乙方支付與甲方2萬元定金,并約定余額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付清。簽訂合同時,因為甲方表示需出差兩月,所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待甲方回來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兩個月后,甲方回來,乙方立即催促甲方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房價瘋漲,該房屋現市場價已漲到60萬元。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價5萬元,否則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2萬元定金。乙方認為如果這么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現在即使拿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了他賠償的定金也無法買到同樣地段同檔次和品質的房子。 處理這類案件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定金是履約的擔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當然可以選擇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而繳納定金的一方則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因此,上述案件中,作為賣方的甲方可以選擇放棄定金來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我認為,這種理解是欠妥當的。這等于在鼓勵合同的買賣雙方違約,我們現在假設,如果房價跌了,比如變成40萬了,那么現在買方就可以以放棄2萬元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了。這不但不利于保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還鼓勵訂立合同的雙方不誠信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發生上述案件,作為守約方,不僅可以提出依據定金罰則索賠,同時在定金之外還可以提出損失賠償。主要分析如下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 首先,法律不禁止定金和損失賠償同時適用。我法律涉及定金和損失賠償金的規定,主要見于我國《合同法》。我國《合同法》對于違約發生的金錢性質的賠償規定有三種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 :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按該條規定,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但并未禁止定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適用。 其次,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也就是說定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是可以依據損失的數額進行調整的。以此,那么定金既然具有違約金的性質,當定金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時,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最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將依據定金罰則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處理方式是分開的。依據《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需依據《合同法》。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