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由無資質承包人的上一級發包方承擔。
具體參考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法釋[2014]9號)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私人包工頭,出了工傷事故,包工頭負責任嗎?由具有資質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的 轉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 承包單位把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擔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無資質承包方,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死亡,能認定是工傷么工傷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無資質承包方,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死亡,可以認定工傷,承擔工傷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3、《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無資質的的清工包工頭的工人工傷要起訴公司,如果工傷認定不了,人身損害賠償是向包工頭還是公司要呢?您好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包工頭是自然人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的單位,把工程承包給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從事承包業務中發生工傷事故,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的發包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法定資質的發包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承包人沒有資質與公司勞動合同無效,發生工傷事故,承包人承擔責任嗎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人與具有法定主體資格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的公司訂立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了勞動合同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合同是否有效與承包人有無資質沒有關系,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只是公司內部經營形式,工人是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應由公司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公司采用什么經營形式,不影響工人與公司勞動關系成立。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至于承包人承擔什么責任,由雙方的承包合同約定,是承包人與公司之間的事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承包人不具有資質的工傷處理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