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一、正文回答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補償金的計算方式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扣稅標準一、正面回答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為標準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低于該數額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的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三、相關法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十二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四、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標準?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扣稅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對于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的個稅計算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經濟補償金不超過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超過的部分,則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公式如下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
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計稅收入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齡,以及商數作為個人月工薪收入,這時候在減除費用那里扣除標準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出相當于一個月的稅款,再乘以具體的工作年限數,這樣子最終能得到這筆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全部稅款。如果實際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那么就按12年去計算。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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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萬元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的納稅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了稅款,年度終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了后仍需申請退稅。
大部分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預繳稅款與全年應納稅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進行匯算清繳,辦稅負擔得以有效減輕。從新稅制實施首年情況看,這一預扣預繳制度安排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相當部分納稅人預繳階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并且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擴展資料:
扣稅標準的介紹如下:
如新稅法對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作了調整,由一年調到183天。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維持政策預期穩定,新條例平移了原來條例中對無住所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的免稅規定,并適當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簡化了免稅辦理手續。
也就是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個稅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境外人士的優惠政策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個稅預扣預繳出新規 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逼渲幸幎藢Ω呤杖雱趧诱咧Ц督洕a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二)關于工作年限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暖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三)關于工資標準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p>
(四)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字曜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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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算法,遵循以下規則補償金扣稅標準計算器 :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
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么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么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么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
因為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2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么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08年前后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后,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08年之前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
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
王五2006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08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08年之前,并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
趙六199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1993年到2008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08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