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有補償。外包員工被用工單位辭退的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被辭退外包員工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轉正后被辭退怎么賠償轉正后被辭退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的賠償如下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的年限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轉正員工無故被辭退的補償應當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轉正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轉正后公司辭退員工賠償規定是如果是屬于非法辭退的話,那么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方面存在著過錯的話,需要支付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外包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用人單位崗位外包后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他情形。
勞務派遣工轉正后被辭退,怎樣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工轉正后被辭退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補償方式如下: 1.辭退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2.法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規定的,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3、如果勞動者存在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被外包公司辭退有賠償嗎法律分析:不需要賠償。外包員工被用工單位辭退的,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被辭退外包員工應由勞動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注意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被派遣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等問題。如果有試用期的,應該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和工資報酬等內容。特別是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尤其要注意。對于勞務派遣協議,由于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所以勞動者主要起監督作用,主要注意勞務派遣協議的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和內容、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如果出現違法的內容,應該及時向勞務派遣單位提出。勞務派遣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主要包括: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克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外包公司被辭退有補償嗎外包員工被用工單位辭退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的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被辭退外包員工應由勞動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外包轉正后辭退賠償年限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