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員工患有職業病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規定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得了職業病企業應承擔什么責任?承擔其職業病醫療費用或者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職業病防治法》第56條規定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即在員工疑似職業病期間,用人單位也不得讓該員工離職,且必須承擔相關體檢、治療費用及住院費等。因此,公司應該承擔你的相關醫療費用。
此外,企業除了履行以上義務以外,還要及時向衛生部門上報。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有哪些《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的法定責任如下職業病單位承擔的責任 :
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2、 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3、 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開展職業衛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 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如安裝有效的防塵防毒裝置,為個人提供防塵、防毒口罩、防噪聲耳塞、耳罩等;
6、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7、 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8、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測定、評價,并將結果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勞動者公布;
9、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和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 及時安排疑似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安排職業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11、 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12、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