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一)
原告: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女,漢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蘭州××有限公司職工。
住址:蘭州市××路××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甘肅××有限公司駕駛員。
住址:蘭州市××路××號672室,
被告:甘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蘭州市××路××號。
郵編:730030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蘭州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的小客車(牌號為甘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經甘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二)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XX;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陸X明;聯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楊X澤;聯系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他合理費用共計205042.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2007年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以下簡稱“AA分公司”)渝C190AA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以下簡稱“渝運集團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支隊公交(2007)第00XX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XX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0AA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 AA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時已滿67周歲(未滿68周歲),戶籍所在地重慶AA市XX,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碚峽路……號,并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 )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賠償金:150410元。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11570元×[20-(67-60)];
喪葬費:9607.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1102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他合理費用2000元。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定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分公司(分支機構)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民法通則》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三)
原告: JTC (受害人),男,漢族,1980 年12 月5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JYC (第一原告JTC 之父),男,漢族,1953 年10 月10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原告: XFR ,(第一原告JTC 之母),女,漢族,1959 年3 月26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雙益村5 組
被告: HXY ,男,漢族,1957 年1 月1 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鴻福巷15 號1 棟1 單元1 號
第三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部
負責人:YLP
地址:四川省***
訴訟請求:(第1 、2 、3 、4 項訴請款額共計 115 192.81 元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 99 622.81 元 (醫療費包括門診費420.5 元、手術住院費用21140.31 元、后續治療費6000+790 ×3 次為8370 元、康復費1000 元,計30930.81 元;誤工費1800 ×6 月+1800 ×7/30 為112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 天×50 為7950 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857 ×20 年×0.1 ×2/2 為21714 元;殘疾賠償金13904 ×20 年×0.1 為2780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鑒定費用770 元,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計10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損失共計8800 元(其中摩托車7700 元、DVD 和手機計1100 元);
5 、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6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 年1 月17 日 上午,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妹JYZ 由趙鎮方向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行駛,11 時10 分許,行至金樂路6KM +700M 路口處,遇同向前面停于路右側由被告HXY 駕駛的川D56888 號凱迪拉克轎車快速起步左轉彎向趙鎮江源村24 組方向行駛,原告JTC 趕緊駕駛摩托車向左避讓,但由于被告駕車速度過快,原告摩托車的前部仍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并被擠壓而沖出道路墜入路邊菜地內。原告JTC 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JYZ 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2010 年2 月8 日,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金公交認字【2010 】第00018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HXY 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JYZ 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認為,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有誤,本次事故應由被告HXY 負全部責任,原告JTC 無責任。首先,被告上路行駛前未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上路,這直接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事故后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所駕車輛“左前、右后制動器的制動盤磨損量較大,對該車制動性能有不利影響”。由于被告疏忽大意,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未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該車制動不靈的狀況未能及時糾正,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告駕車起步時未認真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違背了基本的機動車駕駛規范,原認定書對該事實未予考慮是錯誤的。 如前所述,事發之時,原告駕車直行,而被告是駕車起步并左轉彎。根據一般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駕車起步時應該“通過后視鏡并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標準中也有相應的基本要求。但本案中被告駕車卻沒有事先觀察周圍路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認定及責任分配理應考慮這一情節。再次, 被告違背“轉彎讓直行”的基本交通規則,在路口起步向左轉彎“逼迫”本為直行的原告車輛緊急避讓而致事故。事發之時原告JTC 駕駛摩托車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正常直行,停于路右側的被告車輛違規突然快速起步左轉彎,沒有為直行的原告車輛讓行,原告車輛被迫緊急避讓而致發生事故。被告過錯十分明顯,理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后,原告證照齊全,操作得當,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都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原事故認定書對原告JTC 認定部分證據嚴重缺失,認定不當。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其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摩托車年檢合格,在本次事故中原告JTC 遇到被告快速起步左轉彎的突發情況時趕緊駕車向左避讓,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認定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系認定不當。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JTC 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JTC 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該事實有勞動合同、企業工商信息、工資表、工牌、成都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過錯明顯,情節十分惡劣,且原告JYC 和XFR 系低保戶,生活沒有其他來源,原告JTC 長期以來為家庭唯一的支柱,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終身殘疾。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并賠償。第三人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允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 年 月日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如何寫?交通事故起訴書標題是民事起訴狀中間包括三個部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一是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部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包括原被告姓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身份證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家庭住址,職業,聯系方式。二是訴訟請求部分1、請求判令對方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2、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三是事實與理由部分,包括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事故責任認定情況以及對方保險情況。最后是管轄法院,具狀人簽字,年月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書怎么書寫解答交通事故死亡起訴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的書寫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首先寫標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其次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一定要明確具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要有邏輯,結合一定的法律依據。最后注明遞交起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及其起訴日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我們在平常的開車過程都會遵守交通規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注意力集中,因為開車是一項高危職業,一不留神就有可能會釀成悲劇,最嚴重的還會致人死亡。那么大家知道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嗎?下面就讓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 通事故分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
三、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原告:陸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壯族,大專文化,無職業,住南寧市長崗路xx號。身份證號:
原告:陳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寧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寧市xx路。
原告:盧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xxxx退休職工,住南寧市xx路。
被告:南寧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地址:南寧市星湖路38號。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歲,住址:廣西賓陽縣黎塘鎮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費:690元;③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全案的訴訟費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他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寧市公交總公司職工周xx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與陳某
(原告之妻)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南寧市長崗路218號前路段發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周立栩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之后左側超車,在超越過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車的左輪處,導致周車左后輪碾壓陳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認為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責任劃分錯誤,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肇事公交車前后輪制動生效后拖行的殺車痕跡,根據動力守恒定律,可以測算出公交車的保守速度為50公里/小時,按規定城市內不劃線劃分雙向車道的行駛速度為30公里/小時,被告已嚴重超速行駛。由于被告超速行駛,在被告發現險情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使公交車左后輪輾壓拖行陳某約12米。如果被告按該路段允許的正常速度駕駛,即30公里/小時,被告采取措施得當,不至于公交車左后輪在抱死(即制動生效)后輾壓拖行陳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陳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對于陳某的遇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訴請。
此致
x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2019
交通事故起訴書怎么寫交通事故起訴書 (一)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根據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受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 繼承人 ,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二)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第一種情況,首先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如車主為單位,則還應列單位為被告,寫明單位住所地。同樣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三)具體明確的 訴訟 請求 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及計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狀書 : 1、 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傷殘 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 喪葬費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6個月 4、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 撫養 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 醫療費 賠償金 =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 護理費 = 交通事故 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 死亡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3、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需鑒定) 14、 精神損害 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四)事實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經過寫明或根據自己了解到的事實經過寫明。同時寫明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情況、受傷方的治療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發后肇事方的付款情況、肇事車輛投保 第三者責任險 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實。 (五)訴狀落款 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