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一、消防安全組織
《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規定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消防安全組織是指為了實現單位消防安全環境而設立的機構或部門,是單位內部消防管理的組織形式,是負責本單位防火滅火的工作網絡。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對于牢固樹立單位消防工作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及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消防安全組織組成
消防安全組織由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其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他部門組成。多產權單位或大型的企業應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消防安全組織的目的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制訂科學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自我負責的機制,做好火災事故和風險的防范,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組織職責
1.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消防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一般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牽頭負責,消防歸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并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等有關消防管理行政法規、技術規范。
2)起草下發本單位有關消防文件,制定有關消防規定、制度,組織、策劃重大消防活動。
3)督促、指導消防歸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加強消防基礎檔案材料和消防設施建設,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推動消防管理科學化、技術化、法制化、規范化。
4)組織對本單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鼓勵本單位職工積極參加消防活
動,推動開展消防知識、技能培訓。
5)組織防火檢查和重點時期的抽查工作。
6)組織對重大火災隱患的認定和整改工作。
7)負責組織對重點部位消防應急預案的制訂、演練、完善工作,依工作實際,統一有關消防工作標準。
8)支持、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日常消防管理監督工作,協助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制定本單位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法律分析: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司以及廠(部)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各類技術規范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 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生產管理網絡的建立。
3)負責組織本單位每月的消防安全自檢自查及公司要求的各類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協調、督促、檢查整改進度和效果,保證各類消防安全設施狀態良好。
4)組織對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知識及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大力倡導消防安全文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機關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組織機構有哪些?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組織機構: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公安消防隊到達消防現場前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應當承擔現場的指揮責任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組織滅火和緊急疏散。較大的單位可以設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消防和緊急疏散的職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共同承擔。
較大的單位可以設立各種職能小組,包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
單位滅火計劃預案內容:
1,指定消防現場通信,消防,疏散,救護車,安全等任務的負責人。人口較多,人口密集的地方應由專門機構管理,以組成職能團隊。并明確負責人,小組成員及其職責。
2,火災報警處理程序。
3,緊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組織和調度程序以及通信,安全和人員救援的保障措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
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什么叫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呀!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人員都怎么寫呀公司消防安全組織機構
1.消防安全委員會
1.1主任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總經理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
副主任:(生產副廠長:負生產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機電設備副廠長:負機電設備維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總工程師:負工藝技術化驗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1.2委員: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1.3日常業務工作:由安全部負責。
2.工作職責
2.1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對貫徹情況實施監督。
2.2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性大檢查;對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
2.3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審;并對演練工作進行指導。
2.4對危險性較大的火險隱患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并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負責各方協調處理。
2.5負責消防安全先進經驗的推廣和獎懲工作。
3.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1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部主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與指導。
3.2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4.消防安全責任
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及消防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逐級分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具體落實到每個人。
5.具體消防管理要求
5.1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藥劑庫安全防火制度》、《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5.2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消防演練組織實施方案》和各類分項預案執行。
5.3按《公司級安全生產綜合考評標準》、《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考核制度執行。
有關各級消防責任人(消防指揮員):各單位領導,消防管理人:安全員;生產人員、維修等輔助人員,均可為義務消防隊員。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就可以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了。
消防應急預案組織機構及啟動程序
一、組織機構
火場總指揮
↑↓
通訊聯絡組
↑↓
滅火行動組 疏散引導組 安全救護組 保衛警戒組
二、啟動程序
各單位一旦發生火災,發現火災人應立即呼救并撥打“8或9”調度電話,有對講機的人員可直接呼救,還可用手機形式報告有關領導;接到火警后,由指揮人員根據火災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報“119”救援。起火部位的員工應在1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應采取如下措施:
1.火災報警人應采用最快的方式向消防控制室(集控室)或有關領導報火警。
2.消防設施、滅火器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消防井、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火災確認后,各單位領導或消防控制室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3.1通訊聯絡組按照預案要求通知滅火組人員和有關領導趕赴火場,必要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給有關部門或員工。
3.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場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撲救初期火災,阻止火勢蔓延。
3.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至安全地帶。
3.4安全救援組視傷情撥打“120”請求急救,并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3.5保衛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護火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