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由人社局計算工傷待遇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不需要自己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有規定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待遇標準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和基數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和基數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基數是怎么樣的呢?下面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我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歡迎閱讀!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溫馨提示:
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基數:
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平均基數 3842元/月
最高基數 11526元/月
最低基數 2306元/月
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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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工傷待遇內容是什么?一、濰坊市 工傷待遇 內容是什么? 濰坊市工傷待遇內容是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包括 工傷醫療待遇 、 傷殘 待遇、工亡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包括 工傷 醫療費用 、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傷殘津貼 、生活 護理費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補助、外地就醫差旅費、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 職業病 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所需醫療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采用限額支付方式。 2、傷殘待遇 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的,按照 傷殘等級 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補助金。一至 十級傷殘 職工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24~6個月的本人 工資 。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補助、外地就醫差旅費、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職工家屬可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48~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2)喪葬補助金。工傷職工家屬可領取專項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其標準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撫恤金 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體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濰坊市對于工傷的待遇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辦法中對于需要賠償的項目以及各個項目包含的子項目和需要賠償的金額的計算方式都進行很詳細的解釋。員工在受傷住院期間的費用由工傷待遇的保險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報銷。如果對于這方面的內容想更多了解可以咨詢當地的勞動局。
濰坊市工傷待遇的賠償標準是什么?1、 醫療費用 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以醫院出具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 濰坊市 工傷待遇 醫療費 的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濰坊工傷十級賠償標準 ;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計算。 3、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