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在公司的服務年限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
二、用人單位是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三、月工資是否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經濟補償的年限是個性化的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那么針對以上三點,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我們一一展開分析: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也即在公司服務多少年,就應該有多少年的年限。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有這樣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即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可以申請多1個月的補償月份。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即如果月工資高于當地市平工資三倍,最高年限只能認定十二年。
公司遣散員工的賠償年限最多是多少年?十五個月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的經濟補償。
公司在無法繼續經營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進行。公司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的工齡是十年,則要支付十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在公司違規的情況下,公司遣散員工賠償金應該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企業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進行法定裁員,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包括銷售提成)、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不在工資之列。
企業向員工追償的條件是什么?企業向員工追償的條件如下: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保密協議的規定時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嗎?急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按一年計算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不滿六個月的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農民工追討加班費是否有年限,年限一般是多久,如果是在職員工,年限又是多久如果是主張加班工資(屬工資范疇)訴訟時效為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但主張加班工資必須要勞動者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的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單位向員工追償最長年限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