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每畝1000到3000元。
按照國務院的《土地復墾規定》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江蘇省自1989年開始,每年都要從征收的耕地占用稅留成中按比例劃出復墾專項經費,并規定從同年7月1日起,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對所有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前,建設單位都要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合同書,并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項目復墾結束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合同規定組織驗收,符合要求的退還保證金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不符合的要限期達到。凡建設單位不能如期履約復墾合同的,要繳納土地荒蕪費。繳納土地荒蕪費的標準是:超過合同規定半年至一年的,每畝繳納600元~1000元,超過合同規定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每畝繳納1200元~2000元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超過合同規定二年以上的,沒收復墾保證金,并處以每畝1000元~2000元的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招標復墾。并規定,土地復墾保證金由項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
南京市土地復墾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合理復墾土地,確保農業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江蘇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結合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土地復墾范圍包括:交通廢棄地,農村廢棄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的水利設施、垃圾場、舊宅基地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工礦企業的堆場、尾礦場、塌陷地、磚瓦窯廠廢棄地以及其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他荒廢地。復墾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復墾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為土地復墾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計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地區土地復墾規劃以及年度計劃;負責管理土地復墾資金的定向投放,負責對土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驗收。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投資復墾。鼓勵外省、市及外商,港、澳、臺胞和海外僑胞來我市投資入股復墾土地。第六條 土地復墾實行項目管理和承包責任制。采用集體復墾、聯戶復墾和個人復墾等多種形式。第七條 土地復墾的審批權限:
復墾集體土地面積在50畝以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區)土地管理局備案;面積在50至100畝或雖在50畝以下,但跨越兩個以上鄉(鎮)的,由縣(區)土地管理局批準,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面積在100畝以上的,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連片面積在500畝以上的,由縣(區)土地管理局審核,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省土地管理局備案;面積在5000畝以上的,報省土地管理局批準,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復墾國有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第八條 土地復墾專項經費從每年耕地占用稅留成中提取,市、縣(區)各提25%,由市、縣(區)土地管理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使用。資金以有償使用為主,收回的資金仍作為復墾滾動資金。第九條 使用土地復墾專項經費項目的審批程序:
(一)復墾項目均須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林、多種經營、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對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進行審核論證。
(二)復墾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持項目申請書向所在縣(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與市土地管理局、財政局簽訂項目合同書。
復墾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持項目申請書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立項后,由復墾單位或個人與鄉(鎮)、村簽訂復墾合同。
(三)土地復墾完成后,由復墾單位或個人向批準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門簽發土地復墾合格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向使用者頒發土地使用證。第十條 根據“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從1989年7月1日起,凡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非永久性建設工程,都必須把土地復墾工程列入總體設計。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前,建設單位應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合同書,同時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復墾完成后,建設單位必須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合同組織驗收。符合要求者,退還保證金;不符合要求者,責令其限期達標。第十一條 國營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所需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財政部(89)財工字54號文件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鄉(鎮)村屬企業(含組、聯戶、戶辦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破壞的土地可以復墾的,依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十五條辦理。不能復墾的,除參照國家征用土地的標準,由用地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償外,還需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開發費,菜地每畝2000元,一般耕地每畝1000元。第十三條 復墾后的土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土地使用稅;用于其它用途,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可從復墾專項經費中提取適當經費獎勵在土地復墾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
(一)對不按合同規定進行復墾,造成水土流失,致使周圍農田減產者,責令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建設單位沒有按期履行復墾合同的,應在限期內完成,并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荒蕪費。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半年至一年的,每畝繳納600至1000元,超過合同規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內的,每畝交納1200元至2000元;超過合同規定期限2年以上的,沒收復墾保證金,并處以每畝1000至2000元的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招標復墾。
(三)土地復墾資金專款專用,凡不符合規定的開支,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糾正,直至停止撥款。對已撥款項,在正常財政撥款中抵扣。
土地復墾費繳存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標準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在生產建設中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的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如果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則要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所謂“沒有條件復墾”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具備復墾被破壞的土地的技術、設備而無力復墾的情況,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壞的程度十分嚴重,復墾非常困難或得不償失的情況。“復墾不符合要求”是說復墾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國家對復墾規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江蘇省土地復墾保證金標準 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