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有本法規定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致人精神損害的,同時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同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國家賠償法的功能國家賠償法是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的權利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的功能在于:政府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以及給民眾帶來的各種傷害給予事后彌補,而它所具有的意義在于:用這種方式警示那些執法違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為的政府公務員。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行政賠償的作用主要有哪些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了三種賠償方式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
(1)支付賠償金。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
(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
(3)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恢復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急求福建電大2011春法學本科《國家賠償法》形成性測評系統的三個任務作業答案。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一)
年級專業: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共25分)
1 國家賠償——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2 權利救濟功能——指當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收到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違法侵犯并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所具有的對公民、組織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給予恢復或彌補的功能。
3 國家賠償法——指調整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統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準、方法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險責任原則——不論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有無過錯,只要是執行職務侵犯了相對方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國家即應承擔賠償責任。
5 職務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執行職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15分)
1 我國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為前提條件。(C)
A.個人過錯 B.公務過錯 C.行為違法 D.無過錯責任
2 我國國家賠償包括――。(B.C.D)
A.立法賠償 B.行政賠償 C.刑事賠償 D.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3 我國的行政賠償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 因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的權力作用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賠償
B. 因公務機關.公務人員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執行非權力性公務而 引起的行政賠償
C、軍事賠償 D.國有公共設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國家賠償
4.西方最早確立 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是――。(A)
A. 法國 B德國 C英國 D美國
5.我國最早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 B.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問答題(每題15分,共45分)
1.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你認為哪一種國家賠償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為什么?
答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國家賠償具有權利救濟功能、制約預防功能、公務保護功能、僑民保護功能、利益調整以及體現民主與標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賠償責任確定下來,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使國家賠償的功能得以實現,有效地制約公共權力的膨脹和濫用,推進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國家目的論(人權保障論)”等人權思想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這種理論認為保護人權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目的和任務之一,當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組織的侵害時,國家有責任使其得到賠償并依法對侵權人予以懲罰,而當公民受到國家本身的侵害時,國家當然更有責任對公民的損害予以賠償。人權理論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將人的權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個體的人,從公共權力的巨大陰影和威脅中解放出來,強調公共權力的產生和行使都是為人謀福利的,是政府服務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這些觀點理論的共同點就是在國家和人民的關系上強調平等,要求國家在享有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保證權力行使是為了人民的權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就要賠償。這種觀點理論對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動作用,也奠定了賠償法的理論基礎。
2. 我國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
答: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造成公民[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自然要負賠償責任。制定一部較為統一完備的國家賠償法來調整這內關系顯得極為重要,況且,我國已具備了制定國家賠償法的現實條件。
(1).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要使國家賠償從原則到實際可行的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制定也就成為必須。
(2).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求。
(3)、制定國家賠償法,對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4)、制定國家賠償法,有助于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社會環境。
(5)、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也是保護我國僑民及出國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
國家賠償作為一部重要的部門法,必將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統一法律、促進政治體制改革中發揮巨大作用。
3. 如何評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違法原則?
答: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其過錯有無。違法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實現了認定標準的客觀化,其在擺脫過錯原則羈絆方面無疑比公務過錯理論更加干凈、徹底,不再帶有絲毫主觀虛擬色彩。“違法原則”也與憲法的規定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協調,簡單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違法原則也存在一些問題,對 職務違法行為的涵義及標準如何界定,理論上爭論很大,違法原則提供的救濟范圍不如公務過錯寬。
四.案例分析(本題15分)
警察張某身著制服,為個人私欲,佯裝執行職務,為圖謀李某的財物而槍殺李某。
問:張某對李某的行為應否由國家予以賠償?試以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之.
答:應賠償。
國家侵權賠償構成要件為: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張某是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職務便利,身著警服,假借執行公務,為圖謀李某財物而槍殺李某,實屬職務違法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警察張某以執行公務名義,違法侵犯無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權,具備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張某所在公安機關有義務為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承擔了刑事賠償義務后,應依法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二)
年級專業: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處理原則——在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 行政賠償請求人——具體地說,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活動中違法行為的侵害,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因其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賠償損失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4. 行政賠償程序——即行政賠償請求人向國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行政賠償以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5.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的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法律制度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某甲因調戲婦女被帶到派出所,有一警察從外面進來,看到某甲態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腳,卻造成某甲脾臟破裂。為此――。(2、 4)
(1) 該警察所在的派出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2) 該警察所在的公安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3) 某甲自行承擔 (4) 對某甲實行國家賠償后,對該警察實行追償
2、行政機關違法作出沒收張某錄像機的決定,張某氣憤之極而砸毀了自己的錄像機,為此――。(2)
(1)應由某行政機關賠償 (2)張某不能主張行政賠償
(3)由行政機關與張某共同承擔 (4)減輕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3、甲為工商局干部,乙為公安局干部,兩人共同違法作出沒收李某財產的決定,為此――。(2)
(1)甲乙共同賠償 (2)工商局與公安局共同賠償
(3)甲乙分別賠償 (4)工商局與公安局分別賠償
4、某縣公安局對林某違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某市公安局違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為此――(1、 2)
(1)某縣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3天的責任 (2)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4天的責任
(3)某縣、市公安局共同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4)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5、劉某擬向鎮政府要求賠償亂攤派的費用,為此,劉某應――。(1、 3)
(1)應向鎮政府提出 (2)不服鎮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3)不服鎮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4)不服縣政府的復議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二、問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有以下幾點:(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1)、違法實施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外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情形。
3、回答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義務機關。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
(1)、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3)、委托的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機關。
(5)、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4、.請求行政賠償的要件是什么?
答:要件為國家賠償的功能有 ;(1)、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直接受理。(2)、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3)、所提之賠償請求必須是法律規定應該賠償之損害范圍或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有明確規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題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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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刑事賠償范圍——也稱冤獄賠償范圍,指對國家刑事賠償責任應當界定在種范圍之內。包括國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積極思想事項和國家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消極事項兩種。
2. 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勸提起國家賠償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
4. 刑事賠償程序——指國家對于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賠償的程序。
5. 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指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有異議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對李某刑訊逼供致傷,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賠償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機關賠償
C. 公安機關可在對王某賠償后,向李某追償 D.公安機關應為李某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2. 劉某(15周歲,中學生)因參與打架斗毆被甲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乙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宣告無罪。為此對劉某應―― (D)
A. 甲公安機關賠償 B. 乙檢察院賠償 C. 丙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3. 章某因故意殺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C法院因證據不足為由宣告無罪,為此―― (B)
A. A公安局賠償 B. B檢察院賠償 C. C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4. 吳某依據縣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擬對縣公安局的拘留決定、縣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要求賠償,為此―― (B C)
A. 向縣法院提出 B. 向縣檢察院提出 C. 向縣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級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三、問答題(共40分)
1.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哪些?
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已經執行的行為;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傷害或死亡的行為;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行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的,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審判賠償責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3. 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
答: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5、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為造成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刑事追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刑事追償的成立要件是;一是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二是必須在賠償義務機關已經行了賠償義務后才能行使追償權;三是追償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經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其貪污罪因證據不足不成立,為此,其擬對作出一、二審判決的縣、市法院要求賠償。試分析法律依據及程序。
答:根據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審法院(縣、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審法院(市法院)的判決是生效判決。沈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4款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 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或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沈某應向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請求賠償。
請求賠償的程序為:沈某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即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提出賠償,如果沈某對市法院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沈某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或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日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根據決定程序就賠償問題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 四
年級專業: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共25分)
1. 金錢賠償——即以貨幣支付的方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賠償額度的賠償。
2. 恢復原狀——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復損害發生前的原本狀態。
3. 國家賠償時效——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間而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規定 的時效是請求時效,即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有效期限。賠償請求人只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請求權才能實現。
4. 返還財產——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有關財產歸還對其享有所有權的受害方的賠償形式。
5.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指國家賠償規范的要求在社會中獲得實現的過程,是國家賠償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 我國國家賠償的方式是―― (B)
A.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 B.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的方式
C. 任意選擇的方式 D. 金錢賠償的方式
2.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上是采用―― (C)
A. 懲罰性原則 B. 補償性原則 C. 慰撫性原則 D. 綜合性原則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訊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歲)、子(6歲)、妻子(34歲),為此,國家應賠償――。(A B C)
A. 死亡賠償金 B. 父之生活費 C. 子之生活費 D. 妻之生活費
4. 某甲被警察乙毆打致六級殘廢,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應賠償―(A C )
A.醫療費 B.誤工收入 C.殘疾賠償金 D.生活費
5. 某工商局違法責令甲廠停業,為此工商局應賠償―― (A)
A. 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B. 停業期間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廠上一年度的稅后利潤乘以停業天數計算 D. 按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減半賠償
三、問答(40分)
1. 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陪,對于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2. 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為: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無感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支付生活費。
3.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答;一是財產被損壞、滅失或拍賣的標準,應返還的財產被損壞無法恢復原狀的,應按照損害程度給負相應的賠償金;應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負相與的賠償金,查封、扣押、凍結之外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賠償相應的金錢;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買所得的金錢。
二是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是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
4. 對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補救
答: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了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錯誤拘留的、錯誤逮捕的、無罪錯判并且刑罰已經執行的,由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毆打致終身殘廢,化去醫藥費6萬元,家中有母76歲,女5歲,妻子35歲。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為屬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以暴力毆打行為造成李某身體傷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和第19條的規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賠償因違法行為侵犯李某健康權所造成的身體損害(李某終身殘廢,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具體賠償辦法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機關應向李某支付6萬元醫療費,并支付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倍的殘疾賠償金,同時,對李某母親給付生活費至其死亡時止,對其女兒給付生活費至18周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