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每畝1000到3000元。
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的《土地復墾規定》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江蘇省自1989年開始,每年都要從征收的耕地占用稅留成中按比例劃出復墾專項經費,并規定從同年7月1日起,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對所有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前,建設單位都要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合同書,并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項目復墾結束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合同規定組織驗收,符合要求的退還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不符合的要限期達到。凡建設單位不能如期履約復墾合同的,要繳納土地荒蕪費。繳納土地荒蕪費的標準是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超過合同規定半年至一年的,每畝繳納600元~1000元,超過合同規定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每畝繳納1200元~2000元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超過合同規定二年以上的,沒收復墾保證金,并處以每畝1000元~2000元的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招標復墾。并規定,土地復墾保證金由項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
耕地復墾費標準挖損和塌陷破壞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的土地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準收取:(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一)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二)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三)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四)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于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法律依據:
《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十條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破壞的土地,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的,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規定》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的規定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結合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軍辦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因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必須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 下列土地凡能夠復墾的,應當采取積極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復利用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而破壞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礦產資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壞的土地;
(三)采礦、冶煉、發電等工礦企業排放廢棄物的排土場、尾礦場、矸石堆、灰渣場、以及城鎮垃圾場等占壓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和鐵路、公路路基、廢棄的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停辦、遷移后的廢棄土地;
(五)工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不能耕種的土地;
(六)因生產建設造成土地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他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破壞的土地。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破壞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進行調查、登記。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計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監督執行。
(四)對有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所作復墾設計和復墾計劃進行審查并監督執行。
(五)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土地復墾標準,并對復墾后的土地組織檢查驗收。
(六)確認需要認定的復墾土地權屬,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七)編報土地復墾資金籌集計劃,負責土地復墾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表彰土地復墾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第五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破壞的土地,可以由破壞土地的原則和個人自行組織復墾,也可以委托被破壞土地一方進行復墾,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復墾的,必須提出遼墾計劃方案,報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復墾,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含二萬平方米)的,須在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在鄉(鎮)人民政府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明確承包、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被破壞的土地。無法確定責任或者責任單位的,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由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誰發墾,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實施復墾。并依法確定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第七條 采取群眾集資,利用政府建立的農業發展基金、土地復墾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組織復墾國有廢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籌資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復墾后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第八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單位,除國家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外,在申請批準劃撥建設用地時必須按照復墾任務,向縣級或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土地復墾保證金的數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復墾土地的面積、工程量、復墾標準要求確定,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1.5元。土地復墾任務完成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復墾保證金本金和利息。
建設單位不履行復墾義務,或復墾達不到驗收標準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區別情況使用部分或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組織復墾。
土地復墾保證金,應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土地復墾保證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被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破壞土地上的地面附有物,按破壞時的實際價值補償。
土地復耕費標準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荒蕪費收取標準為每畝600至2000元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此費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專項用于土地復墾。按照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濟鄒高速占地補償標準1、合理確定征地拆遷有關費用標準
本著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統籌兼顧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的原則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確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費用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平均為3萬元/畝。對不同區域和不同地類的實際征地補償價格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青苗補償費標準為耕地750元/畝、菜地1000元/畝。
(3)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按照設區市有關部門制定并報經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批準的規定標準執行。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耕地開墾費標準為8000元/畝。
(5)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助費標準為8000元/畝。
(6)工程施工期間臨時用地應逐年進行補償,占用農用地為1500元/畝年。占用其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他土地為1000元/畝年。為保證臨時用地結束后及時復墾,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占用農用地保證金為8000元/畝,占用其他土地保證金為5000元/畝。臨時用地上的地面附著物,按有關規定據實補償。臨時用地結束后,施工單位復墾并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的,退還土地復墾保證金。
(7)取(棄)土場用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土地復墾費)為土地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 :農用地1.8萬元/畝,其他土地1萬元/畝。取土深度按3米計,超過或者不足3米的,根據實際取土深度按比例相應調增或調減補償標準。取(棄)土場用地涉及地上附著物的,按有關規定據實補償。
(8)征地管理費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2001〕301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