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公司搬廠 員工不去有補償。搬廠員工不去,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認定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持。
法律分析
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員工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員工應到新辦公場所上班,如果員工拒絕到新辦公場所上班的,就構成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了曠工,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比如,公司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對員工作出辭退處理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規定,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搬廠不去有沒有補償一般是因情況而定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的。1、搬遷員工屬于市內或近距離搬遷的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不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搬遷員工應當服從安排到新地址上班,搬遷員工很難得到賠償。2、搬遷員工搬遷到外地的,或遠距離搬遷、確對員工正常活動造成重大影響,需要與搬遷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如果搬遷員工不同意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工廠搬廠不跟去有補償嗎【法律分析】:工廠搬廠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老員工不跟過去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發生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了變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的經濟賠償。如果只是在市內搬遷、法定代表人變換、股東變更、公司名稱變更、收購合并分立等,按照規定原勞動合同由新的公司繼承且履行,原公司不承擔經濟補償及其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他責任;如果公司向其他城市搬遷或有其他法定過錯,可在律師的指導下被迫辭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要搬遷,但搬的不是很遠,沒出鎮區,我不想去,有沒有賠償初步判斷無。
但如果未買社保或拖欠工資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的話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你可以以未買社保或拖欠工資為由隨時解除勞動關系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工廠搬廠,員工不去的怎么賠償,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向當地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判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并補繳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搬廠員工不去老板應該如何賠償搬廠員工不去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
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并不完全適用于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征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搬廠不出鎮有沒有賠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二、指導企業理順勞動關系和社保關系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關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后,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注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9年4月印發)
85、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