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兩種不同的主張權利的方式。
第一是合同關系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按照保修期的規定,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第二是按照侵權關系,按照侵權責任法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關系。
但是,兩種不同的主張,會導致不同的后果。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關于合同關系)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關于保修期的規定來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因為的確已經過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了2年的保修期限,所以會被法院駁回(即不能主張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關于侵權法律關系)保修期雖然已過,但是如果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你所述真實,即是第一次使用水管,那么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方式為:賠償損失(包括維修管道、以及樓下和你家因漏水產生的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
3、按照侵權法律關系來處理,你仍沒有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自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2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一:
近日,家住濟陽縣某家屬院的王女士,給本報的“有事您說”打來電話咨詢,樓上的廚房下水道向下滲水,究竟應該物業來修還是樓上的住戶自行修理。
縣房管局開發管理科相關負責人稱:“樓上漏水,該誰修這一問題也是分很多情況的。”如果房子還在交房后兩年時間內,也就是所說的保修期之內,如果房屋漏水是建筑問題,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是開發商進行修理。
如果過了保修期,發現樓上的房屋滲水或者漏水,都應該由業主進行協商自行修理,其中包括自行準備更換的具體材料等。如果此小區有物業,那么物業應協助住戶修理漏水房屋,主要給予住戶人員上的幫助等。
此外,濟陽縣還有一些比較老舊的家屬院等,由于沒有物業管理,就像王女士所在家屬院,應該與樓上協商解決,一起修理漏水滲水處。
案例二:
樓上“無人房”不停漏水,王先生家的小區竣工3年多,新房子出現這樣的問題讓他很鬧心。“我家房子是新裝修的,天花板就這樣被樓上漏下的水弄花了,感覺很心疼。”王先生說,樓上漏下的水不僅將他家天花板弄花了,而且聞著還有一股異味。
為此,王先生沒少和物業溝通,通過了解他才知道,“無人房”不是漏水點,真正的漏水點發生在“無人房”的樓上7樓。
“我找過小區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通過調查發現,水其實是從我家居民樓7樓漏下來的。”王先生說,他找到7樓的鄰居,鄰居告訴他,關于房子漏水的問題物業也在協調,但是一直沒有查到真正的漏水點,7樓屋內沒有出現任何漏水點,所以房子不知道該咋修。
對于此事,吉林實達律師事務所馬群英律師表示,根據建筑工程有關規定,房屋質量保修期限為基礎結構工程50年,建筑類1年,防水工程5年,采暖為兩個采暖期、給排水為兩年,其它為1年,而房屋保修期是從工程驗收合格交工之日起算起。
“王先生的情況在保質期內,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對此負責。”馬律師說,一般情況下,小區的施工方需交給房地產開發商一部分房屋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施工方應負責小區房屋質量問題。
此事中,如果漏水的是下水管道管線,就應該檢查此漏點屬于質量問題還是人為問題,以此定責。
參考資料:人民網 樓上漏水該誰修? 房管局:保修期之內開發商負責
人民網 樓上漏水樓下挨泡 律師:可要求開發商對此負責
開發商暗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兩種不同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的主張權利的方式。
第一是合同關系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按照保修期的規定,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第二是按照侵權關系,按照侵權責任法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關系。
但是,兩種不同的主張,會導致不同的后果。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關于合同關系)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關于保修期的規定來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因為的確已經過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了2年的保修期限,所以會被法院駁回(即不能主張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案例一:
近日,家住濟陽縣某家屬院的王女士,給本報的“有事您說”打來電話咨詢,樓上的廚房下水道向下滲水,究竟應該物業來修還是樓上的住戶自行修理。
縣房管局開發管理科相關負責人稱:“樓上漏水,該誰修這一問題也是分很多情況的。”如果房子還在交房后兩年時間內,也就是所說的保修期之內,如果房屋漏水是建筑問題,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是開發商進行修理。
如果過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了保修期,發現樓上的房屋滲水或者漏水,都應該由業主進行協商自行修理,其中包括自行準備更換的具體材料等。如果此小區有物業,那么物業應協助住戶修理漏水房屋,主要給予住戶人員上的幫助等。
此外,濟陽縣還有一些比較老舊的家屬院等,由于沒有物業管理,就像王女士所在家屬院,應該與樓上協商解決,一起修理漏水滲水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樓上漏水該誰修? 房管局:保修期之內開發商負責
房屋開發商預埋的水管滲水,物業稱保修期已過,誰應付責任?開發商預埋的水管出現漏水,造成房屋漏水,那么保修期已過的情況下,應該動用維修基金,來進行維修。
房屋漏水。
發現漏水后,應該怎么處理?
1、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并進行證據固定。例如拍照、錄像錄音等證據收集。
2、進行協商,可先找小區物業或社區,讓他們給出意見,或讓他們去找樓上的鄰居,進行協商修補。
3、若協商不成,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等待有關手續完備后,再向法院起訴為妥。
對于漏水造成的損失,又該如何索賠?
1、找樓上業主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如果樓上業主確因裝修或鋪設水管造成樓下住戶“受水”,樓上住戶應及時查找漏水原因并進行維修,還應當就其不當行為給樓下住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找開發商:房子還在保修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來修補后,仍未解決漏水問題或維修不到位,反復兩次后,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來出。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樓上造成漏水情況卻不肯賠償,咋辦?
如果漏水原因確為樓上造成,而鄰居不配合或不及時修補,受損業主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將爭議提交法院處理。如果鄰居不理會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以先自己請施工隊進行修補,所花費的費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再通過法院要求樓上鄰居進行賠償。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樓上住戶裝修導致漏水,物業要負責嗎?
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物業公司發現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當通知行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業主遇到了此類問題,應首先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如果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就應該為受到損失的業主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到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出租房漏水殃及鄰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明確了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案件系相鄰關系糾紛,業主雖然并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對于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亦可向租戶追償。對于鄰居因為漏水而造成的損失,可以雙方酌情商定。
《物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
樓房地埋管水管漏水算誰的責任屬于房屋后期配套設施施工不到位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由房產開發商負責維修和賠償損失。物業有責任負責聯系開發商,因為它代表開發商做房屋交付后的配套設施的維護。如果物業推搪可以去建委告物業。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衛生間預埋水管破裂誰負責?衛生間預埋水管破裂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應該由房屋開發商負責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如果找不到開發商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由物業小區協調負責
花灑預埋件絲口漏水誰的責任裝修公司。
開發商預埋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的水管過了保修期后出現漏水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的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由房屋產權人承擔維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開發商預埋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