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總結上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公司要求繼續簽署原來的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者還繼續工作,則公司可以對勞動者不進行經濟賠償,如果是因為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賠償。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一、 合同到期 沒有續簽 勞動合同 如何賠償? 1、按照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 勞動合同終止 。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后,單位不愿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合同終止 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 雙倍工資 ;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 試用期 。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 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 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如果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盡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 終止勞動合同 手續,否則雙方形成 事實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勞動法 中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勞動者都需要與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也是需 要約 定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意的 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 定金 額的 經濟賠償金 。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怎么算?一、勞動 合同到期 未續簽賠償怎么算? 1、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 工資 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 勞動法 》,而原來的勞動 法規 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 代理 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建立 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續訂勞動合同具體程序如下: 1、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 管轄權 的勞動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和公司簽訂的合同滿了,會存在一個續簽的問題,勞動合同期滿了之后,員工是否續簽也會存在一個賠償問題,單位不續簽相應的單位應該給職工進行賠償,如果職工不續簽也會存在一個違約問題。因此職工在續簽問題上一定要提前看好合同,避免自己利益受到損害。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有補償嗎?一、勞動 合同到期 未續約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的,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 ,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 勞動法 》,而原來的勞動 法規 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 代理 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根據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進行續約的,是需要向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員工選擇不再續約,要視情況而定。若是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前向員工下發了書面通知,則不需要進行相應的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約的賠償金標準是多少一、勞動 合同到期 后未續約的 賠償金 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 法規 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 勞動合同 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 勞動法 律關系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力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 合同當事人 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 合同終止 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 畢竟,不同的公司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和該職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肯定都是有一定的差異的,所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經濟賠償金 歸根到底也是因人而異的。同時,相信職工本人對于公司不想續簽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都是非常清楚的,也希望大家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在 勞動關系 當中的所有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賠償 ,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