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的。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委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法律規定的時效制度,對涉案當事人有著嚴格的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法律分析
工傷鑒定程序: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勞動鑒定程序如下: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工傷復查鑒定不服可否申請再次鑒定可以。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分析
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進行傷殘鑒定應在治療終結之后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是否治療終結由具體治療機構確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當事人若對治療終結的意見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進行傷殘鑒定的機構:傷殘鑒定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方式:傷殘鑒定有兩種方式,自行委托鑒定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中,這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對于自行委托鑒定,對方當事人很可能對鑒定結果不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實踐中,對有證據足以反駁把握得非常輕松,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同意重新鑒定。而對于法院委托鑒定,對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結果,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鑒定,可以在起訴時盡早確定起訴金額;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需要等鑒定結果出來后追加賠償金額。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鑒定費用的支出情況,慎重選擇鑒定方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服多長時間內可以申請再次鑒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對工傷初次鑒定結論不服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的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單位或者職工應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嗎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法律依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鑒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怎樣寫對工傷傷殘鑒定有異議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可以,對工傷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
法律依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不服工傷鑒定書作重新鑒定的程序是什么不服工傷鑒定重新鑒定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的流程是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
1、不服工傷鑒定的工傷鑒定不認同可以重新審嗎 ,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
2、申請工傷鑒定應當提交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等材料;
3、勞動鑒定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