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工傷認定書下來后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就可以申請傷殘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工傷賠償停工留薪期間可否鑒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基礎上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賠償停工留薪期間能否鑒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申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 工傷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認定書”的解答如下: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并不少見。勞動者會在 勞動能力鑒定 結果出來后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宮縮,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鑒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鑒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絕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并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 傷殘鑒定 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采用“鑒定截止論”的觀點,那么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采用了“鑒定截止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后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上海 市 工傷保險 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上海市各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停工留薪期是按工傷鑒定停工留薪期 是指 工傷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期間。停工留薪期是按 工傷鑒定 醫療機構書面證明和當地勞動部門《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一般不超過一年,滿一年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由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 傷殘鑒定 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 傷殘 程度和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評價。是給予工傷職工 工傷保險 待遇的前提條件。
停工留薪期 期間可以做傷殘鑒定嗎停工留薪期期間可以做傷殘鑒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擴展資料:
傷殘鑒定需要上交所規定的材料,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停工留薪期滿才能做工傷鑒定 ;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參考資料: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