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如下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
1、刑事立案就表示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但立案并不表示一定會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會被法院判刑,要看證據和犯罪的危害程度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民事立案就意味著法院受理了案件,進入了審理階段,民事訴訟原告也申請可撤訴,但須法院裁定;
2、刑事不立案就表示某種行為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處理,民事不立案就說明管轄地不對或訴求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與不立案有哪些區別刑事立案就表示進入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了刑事司法程序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但立案并不表示一定會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會被法院判刑,要看證據和犯罪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的危害程度,如輕傷立案后可以調解處理,不必完成司法程序被判刑;民事立案就意味著法院受理了案件,進入了審理階段,民事訴訟原告也申請可撤訴,但須法院裁定。刑事不立案就表示某種行為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處理;民事不立案就說明管轄地不對或訴求不合法。
報警后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派出所不立案說明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了些什么呢?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原因大致有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
1、可能你的報案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2、可能你的報案定性為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3、可能對方與你報案的公安機關有復雜的人情關系,不排除公安機關徇私枉法情況的可能。
根據《刑訴法》86、87條規定,對于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另外,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交通事故責任方起訴賠償和不起訴賠償有什么區別?這兩者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的區別就在于雙方就賠償金額能否達成一致。如果能達成一致的那就不需要起訴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就只能起訴。
不立案和立案有什么區別?不立案和立案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的區別如下:
1、嚴重程度不同
立案就意味著構成犯罪了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公安機關會一查到底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
不立案多半最終會由雙方進行調解解決。
2、結果不同
不立案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的話公安機關是不會對案件進行偵查程序的;
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展開偵查交通事故起訴立案與不立案的區別 ,尋找案件證據。
3、審理機關不同
立案就代表公安部門或法院承認這個案件的合法性,在公安局立案的,公安局就會進行追查定案。在法院立案的,法院就會進行審理裁定。
不立案的,公安局就不存在去追查定案,法院也不存在審理結案。
擴展資料:
立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登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