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計算至十八周歲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具體計算公式標準如下: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1、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費的計算依據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交通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冷靜的對待與處理問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問題,不能做違法與法律禁止的事情。同時在生活中駕駛車輛時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做到開文明車、行平安路。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多少的計算標準被 扶養 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 撫養 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 交通事故 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 撫養費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
回答于 2022-08-29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是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
1、若計入死亡賠償金的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賠償標準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20倍;
2、若計入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受害人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20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計算按照受訴法院上一年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撫養費一直給到被扶養人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的,扶養費計算期限為二十年;對于六十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扶養費計算期限;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支付五年生活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確定?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低保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前,需要先實際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被扶養人的范圍,同時由于被扶養人的情況不同,也就導致在具體賠償的時候涉及到的數額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