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法律分析】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意外死亡的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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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意外事故死亡賠償由造成意外事故的人給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具體數額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主要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意外致人死亡賠償多少錢1、喪葬費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城鎮居民為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死亡賠償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的為(實際年齡-60)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死亡賠償金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對于現實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此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賠償哪些費用律師解答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受害人應當賠償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多種費用。根據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意外死亡賠償1、喪葬補助金:2、供養親屬撫恤金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意外事故死亡賠償費用 ;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