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刑事和解的法條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是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案件屬于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3、獲得被害人自愿諒解的。
范圍是:
1、因民間糾紛引起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侵犯財產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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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都有哪些?一、部分案件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二、適用條件及范圍
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都可以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三、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都有哪些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和解的。
但是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第一種情況,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第二種情況,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同時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該程序。
資料擴展: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中自訴案件允許和解,這是眾所周知的,但就公訴案件來講在正常情況下其實并不允許和解,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而這涉及到的情況上面的兩種情況。
刑事和解案件的條件有哪些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的首要條件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為,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以上觀點均過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刑事和解賠償的標準 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