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溫州一嬰兒在母嬰生活館內游泳,游泳圈突然脫落,嬰兒溺水不停掙扎,長達三分鐘竟然無人發現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令人觸目驚心!萬幸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的是,幸虧其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他家長提醒施救,孩子經搶救后命保住了!
事故發生后,嬰兒父母向生活館館方提出150萬的索賠要求!奇怪的是,父母據理要求索賠反而被很多人謾罵,很多人認為,在嬰兒溺水事件中,雖然生活館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作為孩子父母也存在責任,孩子已經安然無事也已出院,150萬的巨額索賠太高!言歸正傳,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我們來探討一下,生活館館方,嬰兒父母各自有什么疏忽的地方!
一,危險潛藏在孩子身邊,一嬰兒的“掙扎求救3分鐘”!
嬰兒生活館如雨后春筍一樣在全國各地普及,為了使剛出生的嬰兒在水里增加鍛煉,增加嬰兒的肺活量,很多家長喜歡帶孩子去那些母嬰館游泳,這里的環境服務設備都是一流的,不過,危險往往就隱藏在孩子身邊,稍一疏忽,或許就會釀成大禍。
事發地點:溫州可愛可親母嬰生活館:一嬰兒套著游泳圈正在游泳,但是,嬰兒的四周居然無人看護!館方工作人員呢?嬰兒父母呢?原來,此事的館方工作人員在其他地方忙,走開了!嬰兒的父母心更大,居然在另一邊玩手機!
危險一步步臨近著嬰兒,嬰兒自己還不知道死神已經慢慢降臨,依舊盡情的玩耍追逐玩具,突然,在追逐的過程中,嬰兒突然一個倒栽蔥,身體脫離了游泳圈,嬰兒不停的在水中掙扎,本能的舉起小手在呼救!掙扎時間至少三分鐘,可惜的是,館方的工作人員,嬰兒的父母,路過的其他孩子家長都沒有發現嬰兒的危險,終于,在本能的舉手求救不久,嬰兒沉入了水底!
萬幸的是,一名路過的孩子家長發現了異樣,及時呼救,一名男子及時的撈出了孩子,經搶救,孩子安然無恙。
二,母嬰生活館的責任?嬰兒父母的責任?
嬰兒的命事保住了,好在有過路的其他孩子家長及時發現!要是再晚一分鐘!或許,死神就會降臨到嬰兒身上!不敢往下想!
母嬰生活館:母嬰生活館將負起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幸好嬰兒沒事,假如因為溺水造成嬰兒喪命,母嬰館還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主要責任無可推卸,嬰兒父母帶嬰兒來游泳,肯定事交了會費的,也就是說形成了一種合約,生活館館方有義務有責任的位嬰兒提供安全的設施,有必要的工作人員看護,那么,在嬰兒的“掙扎求救3分鐘”里,監護的工作人員在哪?在忙其他事!
嬰兒父母:嬰兒在游泳,工作人員在忙其他事,可是,粗心大意的母親在干嘛!雖然,嬰兒父母在家長休息區,但是還是能夠看得到游泳池里嬰兒的情況,但是,嬰兒父母并沒有關注自己的孩子,而是在玩手機!心真夠大的,整整三分鐘嬰兒在水里撲騰,沒有抬過一次頭!
館方的不盡責,沒有工作人員的看護事此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而嬰兒父母,雖然和嬰兒池不在同一個房間,但是還是可以關注到池內嬰兒的情況,但是嬰兒的父母卻是心大的玩手機,導致了嬰兒在游泳池里玩起了奪命3分鐘。
三,問題的焦點:嬰兒父母索賠150萬合理不合理,為什么會遭致很多人的謾罵!
嬰兒經過及時搶救,在鬼門關里轉了一圈回來了,安然無恙,萬幸!嬰兒父母開始追究責任了,要求母嬰生活館賠償各類損失150萬,理由是館方工作人員沒有盡責起到看護職責,導致,嬰兒險些喪命。150萬的賠償,對于一家母嬰生活館來說肯定事無力承擔,館方負責人也表示說,索賠金額過大,而且現在嬰兒已經安然無恙,嬰兒父母也有責任。
我個人認為:綜合以上情況,150萬的賠償金額一點都不多!首先,嬰兒雖然已經搶救過來,是不是會留下什么后遺癥尚未可知,最重要的,重罰之下給于母嬰生活館一點警示,這一次工作人員疏忽,好在其他家長及時發現未釀成嚴重后果,那下一次呢?因此必須重罰。
或許,很多人謾罵嬰兒父母的原因是指責他們沒有時刻盯著嬰兒,導致嬰兒度過了死亡三分鐘,事后,又提出了巨額賠償,很多人認為,在此事件中,嬰兒父母也是存在監護不力的責任。
四, 嬰幼兒游泳隱患多,母嬰生活館監護看管問題堪憂
溫州嬰幼兒溺水事件不是個案,嬰幼兒游泳的隱患并不少,最主要的就是館方工作人員疏于看護,嬰兒的父母粗枝大葉,導致了危險漸漸降臨。
案例一:福建泉州的一家母嬰店里,也險些釀成大禍,一名7個月大的嬰兒在游泳時,也是一頭栽入水中,整整47秒,嬰兒的父母由于交代了館方店員幫忙看護,自己外出購物不在孩子身邊。就這樣,危險降臨死神降臨,好在,47秒后店員發現了異常,及時救出了嬰兒。
案例二:湖南的一名剛滿月的嬰兒就沒有那么好運氣了,當時,嬰兒處于睡著狀態,嬰兒父母居然給她套上了游泳圈,放在水里讓她自己飄著玩。十幾分鐘后,嬰兒家長才發現,嬰兒已經溺亡,溺亡原因游泳圈卡住了嬰兒脖子以及嗆到了水。
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嬰幼兒游泳存在著安全隱患,危險一直潛藏在嬰兒的身邊,稍一疏忽便會降臨,慢發現一分鐘或許就會直接要了嬰兒的命。
綜上所述,嬰兒的看護是作為父母最重要的職責,危險時刻隱藏在嬰兒身邊,稍一疏忽便會降臨,嬰兒的安全必須父母親力親為的監護,千萬不要讓你的孩子離開你的視線!
文:唯戀無名 圖: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溺水死亡一般賠償多少意外溺水死亡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如果沒有侵害人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是自己意外死亡的,原則上沒有賠償。只是按照規定,由社保部門發給喪葬費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有供養人口的,發給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
根據我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館要負責嗎?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泳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在對外經營時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游泳館工作人員知曉有人大量飲酒但未勸阻其進入泳池,未盡到告知和警示義務;在事故發生時亦無救生人員在場看護,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最后,游泳館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問題所述,溺水死亡的賠償是按照規定由社保部門發給喪葬費,如果是自己以外死亡,則沒有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如溺水為突發性事故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則應構成意外保險當中意外事故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的發生,則屬意外險賠償責任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賠償金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可以查閱當事人的保單正本,保單上會載明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此應為最高的賠償限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溺水責任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如果沒有侵害人,是自己意外死亡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的,除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了保險賠償外,原則上沒有賠償。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有關兒童溺水身亡的賠償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另外對于相關喪葬費以及其它費用還需要結合實際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的花費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協商的意見或者判決結果來進行認定。
法律分析
要看水池的所有權人及封閉程度而定,是否是類似公園的公共場所,還是具有私密性的水池。如果水池屬于公共場所,公司存在過錯(未設置警示標志等),那么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小孩溺亡存在兩個責任,一是監護人沒有履行好監護義務,簡單說就是沒看好孩子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二是施工方未設置警示標志,承擔過錯責任。因此,這個責任法院按對半分擔,即父母和責任單位各承擔一半并無原則性錯誤。至于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是有文件規定的,根據年齡、當地收入水平等決定,而通常這種標準往往跟不上形勢發展,所以造成實際賠償比當時的當地標準會偏低。如果對賠償標準有異議的,可通過上訴,提出賠償依據(包括孩子的撫養費用,精神影響的病歷等等)甚至近期賠償的案例給法院參考,爭取更高的賠償額度。當然也可以和當事單位協商,讓行政機關提供補償(人道主義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母嬰店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