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以下幾類:(1)國際法上的國家賠償。即一國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對另一國所進行的賠償。(2)憲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國家公職人員的侵害時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受害人可以直接根據憲法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3)民法上的國家賠償。即國家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或其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他民事活動中侵害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權利所進行的賠償。(4)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賠償。即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幾種方式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的國家賠償包括二種。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以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賠償方式為輔。國家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可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的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指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
(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于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后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復到合法占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違法收繳的罰款、違法沒收的財物、攤派的費用等。適用返還財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無法返還,只能采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二是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作為一種輔助性賠償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時才為采用;三是不影響公務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于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采用金錢賠償。
(3)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前的性能或形狀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操作比較復雜,因此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的情況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復原狀方式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二是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三是排除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了其他賠償方式的采用。恢復原狀的內容包括:恢復自由、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理、重做、更換、不動產的拆除等。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法律分析】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國家賠償的項目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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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國家賠償分為哪幾種?一、目前我國 國家賠償 分為哪幾種? 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還有 刑事賠償 。 二、違法拘留國家賠償的申請合理嗎? 正常情況下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不合理。除非是拘留超期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同時又是無罪的。 (一)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十七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上述規定的解讀: 1、違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 2、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賠; 3、前面也都是依法審批的,但如果拘留超過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了時限(正常情況14天,特殊情況37天),同時后來又撤案、不起訴或無罪的。這二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時,國家要賠。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同時發生的。 作為 律師 在呼吁辦案機關在嚴格執法時,同時提醒廣大守法的公民,或許你無法抵抗強大的公權力。但是有關機關對你錯誤拘留甚至錯誤 逮捕 時,國家也賦予了申請賠償的權利。 現實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比如嫌疑人被拘留后,檢察院沒有對其批捕,最后公安機關只能將其釋放。釋放后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卻再也沒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原來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被拘留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 刑事訴訟 行為被確認違法,這無疑增加了申請賠償的難度。 201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也就是說,雖然案件沒有被撤銷,但只要辦案機關超過一年內沒有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嫌疑人就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法也明確規定,申請賠償不要超過兩年的時效。國家賠償法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天 賠償標準 為,上一年度每日日平均 工資 刑事拘留 的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 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訴訟 參與人或者其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 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 羈押 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在生活中,法院每天經手非常多的案子,所以難免有的時候會有一些誤判的情況,但是如果誤判導致受害人無辜的蹲了幾十年的監獄,那么就要依法對該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并且一天按照258,89的標準給予補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廣義的國家賠償可分為 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