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對于傷殘鑒定具體什么時間可以做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并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標準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情嚴重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件的實務處理當中,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或出院后,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遞交傷殘鑒定申請。
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程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傷殘鑒定要幾個月才能做傷殘鑒定一般7天以后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傷者沒有什么大礙以后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就是可以去做得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不用等幾個月。除非一些受傷嚴重的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恢復期都需要幾個月的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這樣就需要更長的時間。
車禍傷殘鑒定幾個月可以鑒定多數人在車禍后3至6個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法定的鑒定時間在治療終結后。傷殘鑒定應該等待臨床治療結果穩定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幾個月才能做 ,而大腦損害及神經功能方面或肢體長骨骨折的傷殘,需要的時間會更久,長達6個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