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張玉環案再審改判無罪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法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并且告訴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1993年10月24日江西南昌進賢縣枕頭嶺張家村的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失蹤,最后在水庫發現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了倆個男童的尸體。1993年的10月7號,26歲的鄰居張玉環被定為犯罪嫌疑人。
被警察帶走的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提供了倆分有罪供述。1995年法院第一次審張玉環,判決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他故意殺人罪死刑,第一次審張玉環,法院確定張玉環用手卡等殺人工具殺死了倆名男童然后拋尸在水庫,1995年3月,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再重新審張玉環。重審之后,法院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罪死刑。2001年張玉環再次上訴,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在監獄服刑間張玉環仍然喊冤,2019年3月,法院將重審張玉環,2020年7月9日上午九點建議判張玉環無罪。2020年8月4日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張玉環無罪。
2020年8月4日16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一次審判張玉環故意殺人罪,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張玉環釋放,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回到了離開了27年的江西南昌進賢縣枕頭嶺張家村,母親,前妻,還有倆個兒子已經早早在門口等待張玉環回家,迫不及待的抱在一起,真是又高興又難過。現在的團聚,張玉環足足等了9778天啊,一個人有多少個27年,都浪費了。
回家之后已經不認識倆個兒子和母親,妻子改嫁,張玉環懇求還他一個公道,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法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并且告訴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審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經再審改判無罪,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作出生效判決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的二審人民法院是賠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主體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再審改判無罪的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應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具體內容為: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判決后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被告人沒有上訴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跪求告知,刑事二審改判無罪后的賠償機關是誰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都沒錯..
起訴和逮捕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的檢察院一致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的情況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義務機關.
起訴和逮捕的檢察院不一致的情況,由一審法院和起訴的檢察院為共同賠償機關.
見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高檢會[2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規范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及時執行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現就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不再變更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二審改判無罪,誰是賠償義務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的解釋》第1條規定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4款規定: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兩個規定是不是不一致啊,前者規定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而后者規定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 誰是賠償義務機關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的問題,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八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改判無罪的最高賠償人是誰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