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如在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需要支付一定賠償金,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辭退(解除)規定,并經過一定的程序征求工會意見、公布等,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12種。
法律分析
小于半年的按半個月,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達到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使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開除,并且沒有補償金或賠償金。一般會按照工作的年限計算,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所謂的買斷是很久前的說法,按現在的說法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支付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如果是因勞動者的過錯解除,那么賠償、補償都沒有。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或單位自身有違法用工行為,就要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逾期不支付的,勞動仲裁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系。由于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系,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后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于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法律上沒有買斷工齡這一說,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話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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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買斷工齡有哪些補償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合同買斷工齡賠償 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