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1、工傷賠償時限: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 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在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時去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而獲得 工傷認定決定書 和勞動鑒定結論后可以及時去 申請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時間限制。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賠償對象有時間限制么工傷賠償一般是指有傷殘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的賠償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但是在員工和 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時,單位應該結清員工所有的工資以及工傷待遇。如果單位沒有支付需要在一年內 申請勞動仲裁 進行維權索取。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傷賠償金有沒有時間限制對于申請 工傷待遇 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 一種是參加 工傷保險 工傷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 工傷認定 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 法規 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 工傷 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 勞動爭議 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傷認定結束后,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二、申請 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 傷殘 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