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 停工留薪期 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的認定書”的解答如下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并不少見。勞動者會在 勞動能力鑒定 結果出來后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宮縮,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規定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鑒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鑒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梢姡毠さ膫槭菦Q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絕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并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F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 傷殘鑒定 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采用“鑒定截止論”的觀點,那么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采用了“鑒定截止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后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上海 市 工傷保險 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上海市各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是從受傷休息之日開始計算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一般不超過12個月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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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工傷公司補發停工留新期的工資需要扣稅嗎?這個問題 問得好專業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以至于 不專業的人回答不出來。
答案是:不交首先。
首先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期不是工資而是依據《工傷保險》的規定取得的,按照工資標準的賠償。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想問一下工傷中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民法典關于工傷停工留薪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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