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受到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譽、肖像等行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被他人非法侵害導致永久的損失的,所有權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_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_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法律分析: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地的規定各不相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為各地的發展水平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不盡相同。一般使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上什么是精神損害賠償什么是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 民事責任 ,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 侵權責任 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于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 精神損害 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可依據以下三點:有其中之一即可認定有損害事實的存在。1、內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被侵權對象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來驗證,如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悲痛、精神憂郁甚至精神失常。2、外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社會的反應來驗證,如侵害行為使公眾輿論或有關組織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等評價有所降低。3、依據間接的財產損失來驗證,如公民受到侵害后,無法正常工作勞動,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為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為只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不可能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即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 侵權行為 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為和后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后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并借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于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法律上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解,在于受害主體是人身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損傷,那么該類案件的適用法律是屬于民法的范圍。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是根據精神損害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主體的精神損失程度對其生活造成的影響,來判斷賠償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