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購房合同欺詐可要求賠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買方可獲得哪些補償?購房合同無效會使得購房者忙來忙去一場空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購房款與所花精力付水一空怎么辦?如果開發商欺詐致使合同無效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購房者可依法獲得哪些賠償?開發商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哪些行為會致使合同無效?如何彌補購房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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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沒有取得 預售許可證 就銷售房屋,則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 退房 。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
對于購房人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購房人需要舉證證明。
3、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
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套型,比如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的,購房人有權退房。除非開發商在修改設計圖紙時與購房人有約定除外。
4、面積誤差
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 面積誤差比 值超出3%或者更多的,購房人有權退房。如果購房人在實際 收房 后發現有面積誤差的話,可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5、規劃設計變更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 戶型 、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墻、梁、 柱 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但一般的 門窗 、墻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據此退房。
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況外,購房人還可以通過在購房合同,或其附件,或 補充協議 等書面形式中約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況。
二、面對開發商欺詐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 利息 、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即房屋先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購房人在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的同時,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二)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 安置房 屋的事實;
(三)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關于開發商欺詐合同違約,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締約過失責任及后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當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時,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
遇到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應如何維權購房合同常常會泛起詐騙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情況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那當我們遭遇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了購房合同詐騙,買房人怎么維權?接下來由華律網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小編為大家收拾整頓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如何應對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購房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 無論是購房或者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欺詐仍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和刑法關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劃定,在題目發生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
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入行修改或者增補。
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條件前終止合同。
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去去予以拒盡,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合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正當律的劃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劃定的內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合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休止履行。
4,哀求合同治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治理機關即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入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假如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在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留意: 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預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合同欺詐的案件有很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
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歸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房屋買賣中發現如下五種情況,應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的劃定,有5種情況可以合用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典質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例如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出售);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典質的事實;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頓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