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工傷住院費用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由于工傷治療限定了藥品目錄等,超范圍用藥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一般情況下,不能報銷的部分都是超范圍的用藥。
法律分析
工傷的賠償項目包括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1、醫療費,要求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交通食宿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4、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5、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醫藥費用由誰負責報銷工傷醫藥費 有工傷保險由 工傷保險報銷 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沒有工傷保險 的,由用人單位報銷的。《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工傷住院費用 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了工傷保險的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由用工單位支付。由于工傷治療限定了藥品目錄等,超范圍用藥 工傷保險基金 不予報銷,一般情況下,不能報銷的部分都是超范圍的用藥。但是只要能證明屬于搶救和治療需要用藥,不是本人或者家屬自行做主用藥,可以由醫院出具證明,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工單位給予報銷。
工傷醫療費用由誰報銷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則該費用由 工傷保險報銷 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勞動者可以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 (1)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 伙食補助費 ; (3)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超出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由誰承擔法律分析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該部分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理由: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該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條例,確立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目前該條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這個部門規章雖然已經失效,但其規定精神與上述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一致,仍然是職工不負擔醫療費。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該條例只規定了所需要費用符合目錄的,從工傷基金支付,但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的,由誰承擔。所以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法律漏洞。但絕不能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認定職工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前文已述,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尚未完全失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醫療費公司出的報銷歸誰法律分析:一、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最新規定
職工在工傷認定后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報銷生育醫療費誰承擔 ,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復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后轉歸情況、出院注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制章或稅務部門監制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一部)申請報銷。
二、工傷醫療費報銷流程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或康復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憑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一部)核準后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在工傷認定后,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復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后轉歸情況、出院注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制章或稅務部門監制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一部)申請報銷。
三、工傷費用報銷條件
1、工傷人員必須為省財政全部定額補助單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2、必須持有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工傷證或工傷鑒定證明3、必須為一次性醫療費用或與工傷有關的疾病診治費用。 4、病歷、處方、出院小結、費用明細等相關資料齊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