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如下:該司法解釋主要體現為以下四部分: 首先,該司法解釋針對《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規定的“知名商品”、“企業名稱”等概念的內涵作出了具體的解釋,并規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以及 舉證責任 。比如,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為“知名商品”,并詳細規定了認定“知名商品”所依據的標準,同時,明確“原告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這種不正當競爭方式,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對于 假冒注冊商標 、擅自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他人企業名稱、作虛假宣傳、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名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 注冊商標 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再次,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其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他商家的商業秘密,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該司法解釋對此定義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等制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同時規定,主張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當事人對該侵權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合法的 訴訟 主體,同時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 專利權 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 侵權行為 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將根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并規定了商業價值的評估標準。 最后,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 一審 案件的復雜性,該司法解釋規定,對于此類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 管轄 。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的競爭優勢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失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司法是怎么樣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的呢,具體如下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 舉證責任 。 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后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后來的經營活動進入相同地域范圍而使其商品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請求責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司法解釋是什么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就是《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十條到底三十二條: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反不正當競爭法舉證責任 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然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