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
2、夫妻雙方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
3、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是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導致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如何行使離婚損害賠償 請求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他人提起。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 離婚 的為前提。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有哪些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情況: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的;或者夫妻一方在外有重婚行為、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他人同居的;另外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過錯方均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并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是怎樣的1、請求權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離婚夫妻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他人同居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他人提起。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二)請求方無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
(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2001年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一次修改,其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第46條規定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哪些條件?其請求權如何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何行使?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