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每一天都有很多企業倒閉宣布破產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在公司宣告破產后,緊接著就是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在清算結束后公司也就消滅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了法人資格。此時公司既然都不復存在了,那么與員工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的勞動關系自然也就要解除。在公司破產之后員工會有多少賠償呢?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就應該支付十個月補償金。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員工怎么賠償呢在《勞動法》與《破產法》等相關法律中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已經對這個問題進行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了明確的規定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而且員工的權益是被放在第一位的,一旦公司破產,員工是可以得到許多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倒閉員工能賠多少每一天都有很多企業倒閉宣布破產,在公司宣告破產后,緊接著就是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在清算結束后公司也就消滅了法人資格。此時公司既然都不復存在了,那么與員工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的勞動關系自然也就要解除。在公司破產之后員工會有多少賠償呢?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就應該支付十個月補償金。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企業破產員工補償標準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
單位破產員工可以享受對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破產賠償多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