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的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相關規定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復核相關規定有: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的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理科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有什么規定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或者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 證明有異議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的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交通事故復核規定 ,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 證據 。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