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公司倒閉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倒閉怎么賠償金?合同到期 公司倒閉 怎么 賠償金 ? 這個是可以賠償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的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我國在2008年頒布的相關法律中規定,如果公司倒閉,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按每一年補償一個月的 工資 來計算賠償金額,并且賠償本金是算工資標準的。 經濟補償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 經濟補償金 計算標準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 加班 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工傷 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 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 勞動關系 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到期如果面臨著公司倒閉的話,那么公司是會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對于如何補償就要看勞動者的實際 工齡 和實際工資的狀況了,每一個人一般得到的賠償金都會有所差別,但是只要符合條件,那么都算是合法的。
破產重組期間我的合同正好到期了公司要求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么辦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你好,合同到期了,單位要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公司員工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不管公司是否破產重組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
1.按照員工工作年限,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也就是n+1補償方案。
2.公司破產重組,首先要解決員工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的勞動補償。
3.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給予補償,還是比較劃算的,因為破產重組后,員工的下崗補償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往往不夠理想,待遇會降低。
公司要倒閉,而我的合同剛好到期,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若有是按什么為標準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提高待遇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外),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要公司還沒倒閉,合同到期讓你走,公司必須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倒閉剛好合同到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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