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工傷以后對方合同上寫著不承擔責任這明顯是在推卸責任是不合法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賠償。
公司讓員工簽勞務合同 合同上注明對員工發生工傷概不負責任 這樣的合法嗎不合法。第一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義上為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但實際上你們是建立的勞動關系,公司意圖通過簽訂勞務合同的形式規避勞動合同的責任,但事實上仍然構成勞動關系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第二,發生工傷可以要求公司進行工傷賠償,這是法定義務不需要約定。
勞務合同中乙方受傷甲方不承擔責任?法律分析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如果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不屬于勞動合同,那么出現工傷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的情況,是需要找派遣單位進行處理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的,依然是按照工傷流程處理。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在工傷事故中,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受傷后存在后遺癥,那么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可以在勞務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嗎?在勞務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是沒有法律效力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勞務合同注明不承擔工傷責任 ,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