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定傷殘標準
打架傷殘鑒定標準是:重傷、輕傷、輕微傷。重傷是指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打架定傷殘標準 的損傷。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打架定傷殘標準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打架定傷殘標準 的損傷。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斗毆1—10級傷殘鑒定標準1、一級傷殘
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打架定傷殘標準 :面部重度毀容打架定傷殘標準 ,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
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拓展資料: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打架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有什么內容?打架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有什么內容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打架定傷殘標準 ,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一、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 撫養 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 侵權行為 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二、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 訴訟 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三、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 法醫鑒定 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 工資 、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四、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 退休 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打架定傷殘標準 :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五、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六、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八、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打架定傷殘標準 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九、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十、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 扶養 、 贍養 、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打架定傷殘標準 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打架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的有關內容就是上面的文章所敘述的,對于打架的傷殘鑒定標準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的明確的,我們可以對照著來看自己的 傷殘等級 。對于賠償方面規定的賠償內容也是非常的多的,所以說打架不可取,要用和平方式解決問題。
打架受傷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一、打架受傷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一般規定打架定傷殘標準 : (1)打架致傷他人打架定傷殘標準 ,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 撫養 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2、具體賠償標準: (1)醫療費 賠償金 額=已發生 醫療費用 (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 醫療事故 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5) 傷殘 生活補助費賠償= 傷殘等級 ×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 撫恤金 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打架受傷如何維權? 1、首先報警,然后向警方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責任。 如果經過鑒定構成輕傷或以上,那么對方涉嫌 刑事犯罪 ,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傷殘賠償 金。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打架受傷的賠償標準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您在這里的受傷兩個字太過于簡單了,受傷也分為 輕微傷 跟重傷,把別人打成重度殘疾整體來說賠償數額肯定非常多,而且整個案件會直接轉化成為刑事犯罪,賠償的項目有規定,賠償的標準就不一樣了。
我想問問打架斗毆的輕傷判定標準是什么打架斗毆的輕傷判定標準是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來判斷的打架定傷殘標準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打架定傷殘標準 ,聽覺、視覺或者其打架定傷殘標準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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