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其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單位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傷殘補助金由誰支付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的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其中就業補助金有用人單位支付,傷殘和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的才由用人單位支付。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涉及到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是,應該要具體區分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了工傷保險的情形。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支出的交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費用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期間工資怎么發放,由誰給發?工傷期間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的工資由所在單位發放。發放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的數額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應該是基本工資(無績效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獎金)
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其職業病工傷津貼誰發放 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