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按照國家規定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單位給員工補繳社保是交到社保經辦機構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不能以現金形式給個人。當然,你們雙方如果協商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了都同意以現金形式給個人也OK,只是單位現在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的說法其實也沒錯
上班一個月沒簽合同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上班一個月沒簽合同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可以向公司要求以下補償:
1、因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而需要向你支付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工資;
2、給你補繳社保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或者將社保折算為現金補償給當事人;
3、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出來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你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跟現在這個老板 沒簽合同 因為工資太低了 不簽他補我現金 現在被辭退了 怎么賠償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地區需要提供)。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的勞動合同的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不適用該條款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但需要注意的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
交通事故私了,對方在還沒簽協議時就把我的錢拿走了,我該怎么辦?可以向交通部門求助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如果交警在場私給現金賠償未簽協議 了一般指的是經交警調解處理,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只要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反悔。如果事故雙方選擇私了解決的,是需要訂立相關的協議的,沒有訂立協議的,就可能導致后續的賠償處理中無法完成。
法律分析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這里所說的協議就是證據,協議里面對交通事故事實經過的敘述以及雙方對賠償責任的確定,就是證據的內容。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法院往往會以雙方達成的作為認定賠償責任的依據,所以協議的達成必須慎重。同時協議的內容必須完整,尤其應當注意里面對交通事故事實經過的記載和雙方對賠償責任的認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調解沒有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