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1.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采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來說,對人身造成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直接賠償的,因為人身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損害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除了對仍在繼續的損害停止侵害外,尚沒有比金錢賠償更為適合的賠償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發生人身損害,特別是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全部喪失時,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減少或者喪失,法定扶養義務無法履行;同時還要為消除病痛或恢復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費用等。受害人遭受的這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只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質利益的載體,還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載體,金錢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從這些意義上來說,人身損害適用金錢賠償的方式是適合的。2.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任何財產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然后再給予相應的賠償。例如某企業的一批進口原材料被行政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間.該原材料發生變質,在計算損失時,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價值折算成金額,由國家給予賠償。財產損失的幾種形式,如物的滅失、盈利之喪失等都可能通過金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則適用其他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標準直接損失的規定是怎么樣的?一、 國家賠償標準 直接損失規定是怎么樣的? 2010年修改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 訴訟 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并非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但從實踐中看,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經將利息等間接損失納入到 國家賠償 的范疇。 (一)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梳理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規定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項。修訂之前,學界一直對返還金錢不賠償利息的做法存有質疑。修訂之后,“返還的財產是金錢時,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還財產之賠償更加趨于公平合理。”[3]因此,對于返還金錢的賠償方式,單獨增加了賠償利息的規定。《解釋》第12條第(3)項規定,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該貸款本金和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 一般而言,無論是存款抑或貸款利息,因屬 孳息 之范疇,屬于現有財產的可得利益,故不屬直接損失。但就上述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這種情況下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話,不僅要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也使依法受國家委托的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況且這種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由上可知,雖然利息并不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但是,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均基于當事人的權益保障、賠償的公平合理等考慮將其納入賠償范疇,實現了直接損失賠償原則的有限突破。筆者認為,這種現狀規定就為重新解釋直接損失并適當擴大其涵涉范圍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礎。 (二)直接損失的新擬標準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社會財富不斷增加,財政負擔能力不斷增強,這為擴充直接損失的賠償范圍奠定了經濟基礎。筆者認為,確定直接損失標準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損失的客觀性。客觀性,即真實性或實在性,已經發生的不依賴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筆者認為,對于財產直接損失的判斷應當納入客觀性的考量因素。 一則有利于損害計算的準確,統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則有利于損害計算的穩定,避免人為主觀因素的介入導致因人而異、因案而異。 三則有利于損害的填補,客觀實際的損害已經發生,不予賠償有悖公平。 如何判斷損失的客觀性?筆者認為,一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請求國家賠償案中,該公司取得的煙廠的債權和 抵押權 ,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資金和實現不了的抵押權,因此,屬于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沒有客觀實際發生,非直接損失范疇;再如企業的經營損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個考量因素均不能單獨對直接損失進行判斷,必須綜合其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損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時,還要結合損失的客觀性因素。其實,必然的可得利益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已經國家賠償法所肯定。如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納入人身權的賠償范圍,沒有理由對財產權的賠償另立標準。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體內涵,筆者認為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利益獲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許可使用的 專利 使用費等;二是利益喪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對人的財產權,導致依附于該財產的相關權益必然喪失。如賠償義務機關長期查封、扣押,導致物品貶損,此屬相對人利益的必然喪失,當屬直接損失范疇。 3、賠償的公平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均提及給付相應的 賠償金 ,至于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則語焉不詳。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讀時指出,“財產已經滅失,應按照市場價格結合被損物品新舊程度進行估價予以賠償,至于是按購物時的價格,還是按損壞時的價格,還是按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價格(重置價),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國家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購買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某種程度上講,這屬于損害的交易。既屬交易,當遵從公平的價值法則,計算標準就應參照市場價格。在具體法律規定層面, 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定可茲參照。比如上述高某請求國家賠償案中,法院考慮到高某購買車輛當日就被查扣,購買價格略高于評估價格,此時的購買價格即視為市場價格,按此標準予以賠償相對公平合理。 國家賠償,是對于人民群眾而言的,如果行政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等,在利用職權的時候,有非法收集 證據 ,暴力取證等行為的,就是屬于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以及人身權益,依法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與賠償標準方面的缺陷有哪些?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僅規定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 不賠償其它權利, 只賠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只賠償物質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 由此可以看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僅規定賠償相對人的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 不賠償其它權利, 只賠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只賠償物質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缺陷。
從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 設定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標準,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行為標準, 即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要負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標準, 即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根據損害標準,在國家賠償范圍上確立的是有限賠償原則。即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 國家并不都給予賠償, 而是只針對部分權益、部分損失予以賠償。賠償范圍較為狹窄,具體表現為:
(一) 只對財產權、部分人身權的損害給予賠償, 其它權利受到侵害的, 則不予賠償。一般來說,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具體說來,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只對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給予賠償, 對其它人身權的侵害, 則不予賠償。另外, 對于政治權、受教育權、平等權、就業權等公民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的, 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只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減少, 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喪失。國家賠償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 民事賠償對物質損害不以直接損失為限, 也包括間接損失, 但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不同, 不包括間接損失。
(三) 只賠償財產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對公民而言, 無論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受到違法職務行為的侵害, 勢必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國在《國家賠償法》立法之初由于對于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認識與準備均不足,《國家賠償法》無論從“賠償范圍”還是“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都沒有對精神損害作出可給予金錢賠償的法律規定。只在該法第30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 (二) 項、第十五條第(一)(二) (三) 項情形之一, 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這樣的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 已經越來越顯現出它的不足, 可以說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另外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我們還可通過下列一典型案件來凸現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陷與不足。2001年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麻某訴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違法的精神損害國家賠償即“處女嫖娼”案可謂是轟動全國,名噪一時。該案也引起了整個法學界的深思與反省。案情如下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2000年5月8日晚,某鄉派出所干警王某與胡某將一家美容美發店的19歲少女麻某帶回派出所輪流單獨訊問要求麻某承認與某男有過不正當性行為。麻某不承認,遭到王、胡的威脅、恫嚇、毆打并被銬在籃球桿上。麻某被非法訊問了23小時后,5月9日,該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某拘留15天。后麻某做了處女檢查,證明自己是處女。6月9日,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帶麻某再次做了處檢,證明麻某仍是處女之身后,市公安局撤銷了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此后麻某將縣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麻某賠誤工損失74.66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麻某5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或支持。該案為典型的國家侵權行為,某縣公安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麻某進行訊問、逼供并給予行政處罰,其行為被市公安局確認違法。該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麻某的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更給麻某造成了極大的幾乎讓其無法承受的精神痛苦。任何人都不能忽視這種精神傷害。然而,該國家侵權行為雖然符合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但由于我國不承認國家賠償中有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法院只判決縣公安局承擔區區74.66元的誤工費。15天的自由就價值74.66元?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此顯得多么蒼白無力啊!這不僅僅是麻某個人的悲哀,更是中國立法者的悲哀!
我認為,國家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侵權主體的不同,本質上并沒有任何區別。不能認為公民侵權應承擔責任,而國家侵權就可以免除責任。這就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于承認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權之存在,這就有悖法理。況且,國家侵權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比自然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更嚴重,尤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恣意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往往會給公民帶來終身的精神痛苦與心理負擔!
國家賠償直接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國家賠償金是否只能賠償直接損失”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國家賠償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國家賠償企業上億損失賠嗎 ,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